公众兴趣是与知情权有关的一个概念,当多数人对某个人或某件事产生了解、知情的愿望时,即产生了公众兴趣。公众兴趣可以分为正当和不正当两种。
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王军指出,基于合理的公众兴趣可以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适度地限制,这一方面是公众兴趣的实现途径,另一方面是公众的心理期许。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目的在于对其从社会得到的大量精神和物质利益的平衡。这也说明:明星们的
事业不仅是他们自己的,也是社会的、公众的,公众有权了解他们的事业及与他们的事业有关的个人情况,只要他们离开自己的生活圈子,进入公众生活领域,参加各种社会活动都可以成为新闻媒体追踪报道的对象,这是他们作为社会精英和公众人物所应付出的代价。
但媒体对明星隐私的披露,要保持理性的态度———既不侵犯名人的隐私权,又满足公共兴趣。要对公众兴趣进行适当引导,报道是否具有新闻价值,是否属于公众的合理兴趣,需要从业人员进行甄选。合理的公众兴趣可以适度满足,而为了追求感官刺激、低级的、下流的公众兴趣不应该得到满足,新闻媒体不应以披露明星隐私来取悦公众,提高媒体的关注度。
王军强调指出,娱乐报道要将公共兴趣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有机结合———
1、对于与明星专业、职业相关的、有新闻价值的信息,例如兴趣爱好、成长经历、工作状况等等,媒体可以优先考虑公共兴趣原则,在不伤害到明星人格尊严的前提下,对这些内容作挖掘报道。
2、对于明星的一些不真实的广告代言行为、个人行为、生活作风等有伤社会风化、有损社会利益的,例如高峰“私生子”、刘晓庆偷税漏税等,都要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原则,履行舆论监督的功能,作相关追踪报道。
3、对于明星的一些个人信息,如家庭住址、私人电话、私人活动等,虽然公众对此有一定兴趣,但此时应该优先考虑明星们的隐私权,尽量不要报道,以免影响名人们的正常生活,给他们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4、对于明星的性取向、私生活等,尤其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不要去挖掘报道,避免给名人及其周围的人带来伤害、避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侯颖/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