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品形象上广告彩页,法院认定不属侵权
本报讯(记者刘玮实习生郭炳朋)赵本山与广州市花都巨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市鸿翔音像制作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近日经过一审审理,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本山败诉。昨日,赵本山委托其经纪人赵钢和律师召开了发布会,表示对一审判决不服,决定再次上诉,要将肖像权的官司进行到底。
角色形象不是演员肖像
赵钢告诉记者,赵本山现在正在沈阳出席中英足球对抗赛的发布会,所以无法赶到现场,“但是赵本人对于一审败诉非常不理解,说实话,我们都没想到这个官司会输,这场官司我们肯定会打到底的。”据赵钢介绍,从2004年开始,广州市花都巨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推销所生产的系列VCD、DVD机产品,在产品的广告彩页上印上赵本山的大幅照片。赵本山发现后,认定花都巨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下,擅自使用他的剧照,属于侵权行为,进而向法院提出上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肯定了被告方的观点,判决书指出,“所谓肖像,是指公民以公民本人为人体的画面或相片等,是公民本人客观形象的再现。而不管这种角色形象与演员本人肖像是否接近,角色形象不是演员本人的肖像,他人使用角色形象不能视为使用演员本人的肖像。”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给予驳回。
赵本山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他在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书中提到,“上诉人在本案中的三个头像是在广大观众中的特有形象、特征,公众只要看到这些‘剧照’就能一眼看出是赵本山,就会想到上诉人在为该产品做广告。”赵本山在上诉中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权行为,并销毁侵权物品;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道歉;被告承担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和精神损失100万元。对于提出的总共300万元的赔偿金额是如何确定的,赵本山的律师表示,这个数目是根据赵本山做一年形象代言人的费用以及他本人的知名度折合出来的数字。
有关肖像权的法律模糊
对于本案集中的“剧照是否属于肖像权”的争论,本报记者采访了多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们表示,目前只有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没有这方面具体的规定,因此也无法断定剧照中的人物是否属于肖像权的范畴。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认为,赵本山本人作为表演者对其塑造的形象有权利,原告只获得出版方一方的许可就被认定合法仍然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还应该看赵本人与出版方签订的合同的具体条文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