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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职责与不明智的判决

http://ent.sina.com.cn 2005年08月28日09:52 南方都市报

  任东来专栏

  法律是人类社会治理经验的总结和精炼,是政府善治的基础。但是,法律不讲究“下不为例”的一致性原则也常常让人痛感法律的冷酷无情,不近常理。实际上,不仅受制于法律的普通人有如此感受,即便是执法如山的法官也常常为此感到苦恼甚至是痛苦。为了法治的严肃,他们不得不牺牲自己的政策偏好和自己所认为是正确的想法。也正是因为法官能够
带头以法律为准绳,放弃自己的好恶,民间的法治文化才能培育起来,才会逐步形成法律主治的文明社会。这些想法是我在读8月25日《纽约时报》的一篇文章中,很自然地冒出了的。

  这篇题为《大法官权重渴望与职责的对垒(职责站上风)》,报道了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史蒂文斯8月24日在一次律师协会上的讲话。他提到,在最近两起著名的案件中,尽管他作为法院多数意见的起草者,发表了法院意见,但是,他却坦白地承认,这样的判决结果是“不明智的”,“在这两个案件中,我不得不使自己相信,法律要求这样的结果。不过,如果我是一个立法者的话,我会反对这样的结果”。其中的一个案例就是在以前的专栏中提到的、发生在美国康州新伦敦市的征地官司。在这个官司的判决中,史蒂文斯写道,市政府征地行为符合宪法所认可的“公用”原则,因为它旨在“增进就业,增加税收”。同时,他认为地方立法机构和法院最适宜“判断地方上的公共需要”,因此要尊重它们的决定。

  现在,在法院以外的场合,史蒂文斯以个人身份讲话时却认为,这个决定与“我对市政府征地开发计划明智性的判断完全背离”。他个人的看法是,“长远来看,市场力量的自由发挥作用,会比政府官员最善意的计划带来更可以接受的结果”。但是,因为政府征地计划符合宪法“公用”的定义,因此,在公正赔偿的基础上,它有权征用私人的房产。

  85岁高龄的史蒂文斯,在其荣任大法官30年之际的这番感叹,反映了一个忠于职守的法官,不得不做出的违背自己本意的抉择。在美国朝野内外为罗伯茨的大法官提名争吵不休的时刻,史蒂文斯的这番话并非无的放矢。他似乎是在暗示,不论罗伯茨作为里根和布什政府的检察官是多么的保守和顽固,真正的问题是,一旦他成为了大法官,他必须平衡和权重其法官职责与个人政策偏好之间的矛盾关系。而在美国的宪政史上,绝大多数的情形是,法官职责压倒了个人偏好。对此,美国一些总统深有体会。民主党总统杜鲁门称,总统一旦把自己的朋友送上最高法院,“他就不再是你的朋友了”。接任他的共和党总统艾森豪威尔更是哀叹,提名加州共和党州长沃伦为首席大法官,是他“执政8年犯下的最傻冒的错误”。而做出要尼克松交出有关水门事件录音带的决定、从而葬送其政治前程的最高法院的8位大法官,其中的四位是尼克松任命的。正像辜负艾森豪威尔期望的沃伦所言,穿上法官袍,坐上法官席后,一个人很难不会改变。

  正是这种“六亲不认”中所体现出来的法治严肃性以及对法律的绝对忠诚,才使法官在美国历年职业声望的民意测验中永远高居榜首。为了法律的铁面无私,法官们有时甚至不得不承受情感的煎熬。肯尼迪大法官在1989年国旗焚烧案中的一番表白最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一个严酷的事实是,有时我们必须做出我们不喜欢的决定。我们这样做,是因为它们是对的,在宪法和法律决定结果的意义上,它们是对的”。他无奈地承认,“本案最能显示运用司法权力所经常遇到的困难……国旗历来表达着美国共享的信念——对法律、和平及维系人类精神的自由的信念。本案的决定迫使我们承认坚持这些信念所要付出的代价。一项痛苦而又基本的事实是:国旗保护那些蔑视它的人”。

  作者单位:美国德雷克大学法学院宪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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