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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还是50万?唱别人的歌超女该给多少钱(组图)

http://ent.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10:49 新华网
3万还是50万?唱别人的歌超女该给多少钱(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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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笔畅翻唱曲目:《闷》、《天天》、《祝我生日快乐》、《嘻涮涮》。
3万还是50万?唱别人的歌超女该给多少钱(组图)
张靓颖翻唱曲目《催眠》

  音著协向超女北京演唱会主办方索赔50万,主办方称“做这行这么多年没见过他们开的价格”

  “10多万的费用是我们没有想到的,但我们和音著协仍在友好协商中,相信事情不会进入司法程序便可以解决。”承办超女北京演唱会的中国国际文化艺术公司的聂先生这样告诉记者。日前,因双方在演出前未能就音乐版权使用费一事达成一致,音著协发函要求主办方赔偿50万元损失,此事双方目前仍在协商当中


  “这个价格我们没有见过”

  据音著协相关负责人朱先生表示,9月20日音著协便向超女北京演唱会主办方中国国际文化艺术公司和北京怡通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函,要求该演唱会在9月30日前取得许可,并支付翻唱歌曲的版权使用费。但双方在国庆长假到来之际仍然没有谈拢,甚至到了10月9日演出前几个小时仍在进行相关谈判。问题的症结在于音著协提出的价格中国国际文化艺术公司方面无法接受。“他们一开始的报价接近20万。这是我们做这个行业这么多年来从来没有见过的一个价格。凭我们的经验,我们会对版权使用费有个预估,这个价格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中国国际文化艺术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聂先生告诉记者,“此前在同一个场地上的一个台湾组合S.H.E演唱会的版权使用费才2万多。按照经验说也从来没有一个演唱会的版权使用费会达到10多万这样一个水准,哪怕是翻唱曲目较多的演唱会也是一样。”

  “十多万是按照国家标准定的”

  而音著协的马主任则对10多万元的报价做出了自己的解释:“我们的报价是按照国家的标准,演出应售门票售价总额的2.5%.我们认为这个价格是合理的价格。”对于中国国际文化艺术公司方面的质疑,马主任表示,确实有些演出的相关费用没有那么高,超女这次主要是因为票价比较高,而且票量比较大。但中国国际文化艺术公司的聂先生则表示,此次超女北京演唱会的价格和票量并未和同期的同类型演唱会有如此之大的差距。“工体能容纳8万人,但这次演出公安只批了4万多张票,去掉赠票,我们的实际售票并没有那么多。而且我们公司做了20多年演出了,无论从横向还是纵向来比较,版权使用费一般都是1万到3万之间。

  这个价格当然是一方面参考国际标准,另外一方面也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我们和音著协过去的合作一直不错,但我们希望音著协能够保持标准的一贯性,或者严格按照国际惯例,或者一直坚持结合国情,明确一个收费的标准,不要变来变去。我们觉得这个事情也是个好事,能够把版权使用费的问题清晰化。“目前,双方仍然在就版权使用费的问题进行协商。

  至于音著协提出的50万元索赔,中国国际文化艺术公司的聂先生认为最终不会是这样一个结果:“那只是一个法律上的上限,我们现在仍然在友好地沟通,相信这件事会双方协商解决。”

  相似案例

  梁静茹“误唱”《两只蝴蝶》

  前不久,滚石歌手梁静茹在个唱上翻唱《两只蝴蝶》引发争议。该歌曲著作权方鸟人公司表示,这首歌曲并未授权给音著协,因此梁静茹方从音著协处获得的演出权无效。

  滚石按照全球惯例通过音著协拿到了《两只蝴蝶》的演出授权。但鸟人公司总裁张亚平则表示,自己并没有把《两只蝴蝶》委托给音著协提供授权。

  对此事件从事多年版权官司的张赤军律师表示,音著协是代理音乐著作权主体的群众组织,它不能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如果情况真的是这样,那么音著协没有资格提供此歌曲的授权,因此提供给滚石的授权无效,音著协此举本身也是侵权行为。滚石虽然不是恶意,但客观上也算是侵权行为。对于这种擅自“代理”并没有相关授权的歌曲的行为,音著协的负责人马主任表示:这只是一个“误会”,一个个别现象,而且也不完全是音著协的错误。这起侵权事件发生后,滚石唱片主动向鸟人文化致歉,双方通过沟通协调解决了此事。

  国内第一起版权使用费官司

  1994年12月17日至22日晚,张学友在上海体育馆举办了五场张学友个人演唱会,演唱歌曲中包括香港和台湾词曲作者创作词曲的歌曲为12首,改编词曲的歌曲为15首,改编歌词的歌曲为3首。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香港词曲作者协会签订了1994年1月生效的《相互代表合同》中规定,香港词曲作者协会授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自己名义行使其享有表演权的全部作品,并有权以集体管理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并收取使用费,有权通过包括诉讼方式在内的各种方式对未经授权、擅自表演的侵权人追究法律责任。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演出公司、交流公司等交涉未果。

  1996年5月8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起诉讼,状告张学友上海演唱会组织者侵犯其著作权,要求被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这是中国内地第一起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最终,音著协与诸被告分别达成和解协议。诸被告承诺共同支付原告著作权使用费55万元,后实际支付10万元。各上诉人相继撤回上诉。

  现行标准

  翻唱该向著作权人付多少钱

  1993年8月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演出作品采用演出收入分成的付酬办法,即从每场演出的门票收入抽取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付酬。付酬比例标准:按每场演出门票收入的7%付酬。但每场不得低于应售门票售价总额的2.5%.门票收入是指扣除演出场地费用后的实际收入。

  如果一场演唱会中翻唱了多首歌曲,则按曲目数量平均付酬给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人和作品的使用人之间存在着实际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应当支付逾期利息。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应遵从民法的一般规定,因此,对于著作权使用费的延迟交付也应计算逾期利息。

  国际上实行的行业制度

  1826年,18个国家的音乐演奏权联合会组成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至今已有近170个会员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于音乐作品来讲,则更为恰当和必要。因为歌曲和其他音乐作品较之一般作品更为容易传播和使用,作为著作权人的词曲作者的信息有限,精力不足、分身乏术,不可能亲自追踪、监督与控制所有使用其音乐作品、演唱其歌曲的行为。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对于音乐作品的许可使用及报酬转收是国际上普遍使用、行之有效的行业惯例与经验模式,已为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和各国著作权法律制度所趋同。由于作品的使用往往是超越国界的,为实现著作权人的全面利益,集体管理组织往往通过签订著作权相互代表协议,互相授权,在各国和地区形成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全面网络。

  行业协会

  中国音著协管理范畴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经版权局批准于1992年12月成立的,并于1994年参加了国际作者、作曲者联合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以集体管理的方式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非营利机构,从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协会管理的范围,限于音乐作品的非戏剧性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协会的基本职能是:1.登记音乐作品;2.基于音乐著作权人的授权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发放许可证;3.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分配给音乐著作权人;4.追究侵犯音乐著作权者的法律责任。记者贾维 摄影/郭延冰(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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