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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爱大米》侵权案判决

http://ent.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23:42 新京报

  杨臣刚所属的飞乐唱片被判侵权飞乐唱片表示不服将于近日上诉

  本报讯(记者贾维)《老鼠爱大米》侵权案11月22日终于做出判决。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定飞乐唱片等音像单位立刻停止使用《老鼠爱大米》词曲制作录音制品的行为,并且对原告太格印象赔偿15万元。对此,飞乐唱片的何女士表示不服判决,并将于近日上诉。

  此案的原告方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法庭判决后表示:太格印象为《老鼠爱大米》惟一的合法版权持有者。对于歌手杨臣刚、香香、刘尊、新加坡的郭美美、香港的陈慧琳、韩国的安七炫等未经太格印象的合法授权,非法使用该歌曲发行唱片,使用该歌曲进行商业演出等情况,太格印象将依法一一追究其责任。目前国内惟一合法授权女声演唱版本为太格印象的签约歌手胡杨林。

  飞乐唱片认为,杨臣刚于2002年7月13日与太格印象负责人王虎签订的第一份版权转让合同中只约定“甲方(王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拥有对歌曲的永久版权”,但对版权的具体权利种类、价款和地域范围没有任何规定,且《老鼠爱大米》的作者杨臣刚已将该作品《老鼠爱大米》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转让给飞乐公司,杨臣刚本人也已成为飞乐公司的签约歌手。

  因此飞乐公司认为自己的版权有合法的来源。飞乐唱片将于近日对此案提起上诉。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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