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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网上叫卖“李金斗长春嫖娼录像”并留下QQ号

http://ent.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00:22 新文化报

  “转让《李金斗老师长春嫖娼录像》1DVD,价格:5元,QQ:45978×××××。”昨日某网站上的一条帖子引起了记者的注意,按照帖子中提供的QQ号码,记者联系到了发这个帖子的人。

  神秘男子:过几天把录像发到网上

  

  按照对方的QQ号码,记者将其加为了好友。发现对方QQ的资料上显示:真实姓名:liujian;年龄:28;性别:男;城市:北京。于是记者和他聊了起来。

  问:你的碟还卖不卖啊?

  答:碟子你得自取。

  问:怎么取啊?

  答:我在北京中关村。

  问:可我怎么知道你是不是真的有李金斗的这张碟。

  答:过些天我会把它发布到网上,供全球网友免费下载,到时给你地址。

  问:你怎么可能拿到这么隐秘的资料?

  答:想想现在是什么时代,信息时代!

  问:可是录像里能看清是李金斗吗?

  答:看过就知道,耐心等待吧。

  问:你不怕这东西出来了全国媒体都要找你?

  答:我们也是媒体,大家都是同行。

  说罢这个叫做“北极熊”的人说自己忙,然后就下线了,记者要他的电话,他拒绝透露。

  

  检察院:办案过程中不可能被盗录

  

  针对这样的事情,昨日记者采访了当初负责办理此案件的长春市二道区检察院。该院公诉科的两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直接负责“敲诈李金斗案件”的办案人现在不在检察院。记者告诉他们在网上出现了《李金斗老师长春嫖娼录像》时,他们称不知道。记者问录像带有没有可能在办理案件时被盗录,他们肯定地表示,在办案过程中绝对不会出现这种问题。

  

  律师:传播黄色信息可判三年

  

  如果真如这个“北极熊”所说的把这个DVD内容公开散布在网上,他的这种行为是否会触犯法律呢?昨日记者咨询了某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他告诉记者:“如果说这个DVD的内容是污秽的,被这个人散布到网上去,内容不管是不是关于李金斗的,这个人都犯了传播黄色信息罪。而如果这些内容真的是关于李金斗的,那么他对李金斗又构成了名誉侵权。”至于量刑,张律师表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看造成的社会影响有多大,如果传播黄色信息罪名成立,可以判三年。

  本报记者 张科峰

  “李金斗在长洗浴后遭‘嫖娼录像’敲诈”续(新闻编辑:曲兆佳)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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