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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欢反败为胜

http://ent.sina.com.cn 2005年12月18日00:06 新文化报

  “摄影师李征状告刘欢案”终审宣判

  本报综合消息 刘欢的唱片宣传海报上使用了李征拍的照片,却没有署名,李征为此将刘欢及唱片发行单位告上法庭。前天,北京市二中院终审改判,认定刘欢已尽到注意义务,不需要再承担责任。

  摄影师李征发现上海声像出版社、上海新索音乐有限公司发行的刘欢唱片海报使用了他拍的照片,却没署名,遂将刘欢和两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2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刘欢和新索公司侵犯了李征的署名权,刘欢不服上诉。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刘欢在许可新索公司使用照片时,已告知该公司图片的作者是李征,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判定刘欢不需要对案件负责,由新索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李征4500元。

  案件回放 —————————

  2004年1月18日,李征为刘欢拍摄了200多张人物图片,用于其开办

演唱会等用,按约定李征拥有这些图片的著作权。后来,他发现在《刘欢经典20年双白金珍藏集锦》的宣传海报上,以及《双白金》首发仪式的背景图案上使用了这些图片,但都没署名。为此,李征以侵犯署名权为由,将刘欢和新索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以及相关费用24083.6元。2005年5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新闻编辑:曲兆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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