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关力制报道
2005年12月16日,前后持续长达15个月之久的“摄影师李征状告刘欢”官司,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终审判决:在今年5月27日宣判的一审中败诉的刘欢反败为胜,法
院认定刘欢在向上海新索音乐公司提供照片时,已明确告知照片作者为李征,因此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而新索公司必须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摄影师李征经济损失4500元。在一审败诉后,著名歌星刘欢坚持的“不回应、不道歉”的做法,使他一度面临舆论界千夫所指的局面,而此次翻案成功,终于证明了刘欢坚持“清者自清”的正确性。
三次被起诉刘欢终翻案
2004年1月18日,刘欢等人与摄影师李征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李征为祝贺刘欢举办个人演唱会,无偿为刘欢拍摄宣传图片一组,刘欢演唱会组委会如在印刷品及宣传图片中采用这些图片,需明确标注“摄影:李征”,而此后在演唱会现场照片、刘欢的个性化邮票及随DVD光碟赠送的歌词画册上,均不见摄影师李征的名字。为此去年9月9日,李征首次将刘欢告上法庭,但此案庭审不到半小时李征即撤诉,今年3月10日,原告在修改被告及“侵权”数目后,再次将刘欢告上法庭;而之前在去年11月9日,李征以“唱片海报和发布会背景喷图未予其署名”为由,将刘欢告上法庭,并索赔10万元。此案于今年5月27日做出一审判决,刘欢和另一被告上海新索音乐公司败诉,被判道歉及赔偿李征4500元。刘欢不服判决进行反诉,结果在12月16日的二审中,法院判定前者无过失,责任由上海新索独自承担,至此长达15个月的拉锯官司结束。“
我相信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获悉二审结束,记者昨日数次试图联系刘欢本人,最终他通过经纪人表示,他和发行方没有任何合约,也从未授权给对方,所以对发行方出现这种问题以及处理方式都是他无权操控的,因此不存在任何责任。案件一审败诉后,舆论界对刘欢强硬的态度口诛笔伐,纷纷认为刘欢“法律意识淡薄”、“耍大牌”,而刘欢在反诉时,首次面对媒体说出了一番话:“我坚信自己是无辜的。向公司提供照片的同时,我提供了作者姓名,唱片上摄影一栏里把他排在首位,我尽到了自己的义务……我只是一名普通的大学教师,一个还算被大家认可的音乐人,我既没有任何背景,也没有任何靠山,但我相信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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