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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个电邮就可申办公司

http://ent.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09:40 长沙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张建平 孙玉波)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5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新华社22日受权播发这个决定和修订后的《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申办公司可发电传打电报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年检时间:每年3月初至6月底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条例》规定,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信用、商誉等不能作价出资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明确规定,在公司登记时,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条例》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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