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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学术界自律能杜绝剽窃?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09:44 南方都市报

  在学术界,对于剽窃事件一般的通行的做法是:因为是学术界内的事,外界知道的人数有限,出于各种原因,往往就在“内部解决”了。因此,结果往往变成了一个学界行业自洽的行为。

  那么,学术界内部的行业规范能起到多大的制约呢?

  记者了解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设有一个专门的监督委员会,俗称道德委员会,专负责处理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的不端行为。在其《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中,谈到了抄袭:“第十六条(三):在申请书中有抄袭他人申请书、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情节较轻的,撤销当年项目申请,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1-2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取消项目申请资格3-4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申请资格4年以上至无限期,给予通报批评。”而什么是“通报”和“内部通报”呢?条例中有解释:“第七条内部通报批评系指在自然科学基金委内部及发生不端行为的有关单位公布;通报批评系指除在上述单位公布以外,还在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发布。”再去查找“监督委员会简报”上的内部通报,剽窃或造假者通通隐去姓名和单位名称。

  这样的处分对于当事者而言,客观上来说只能算是极轻微的,对个人的学术前途并不会构成实质性的影响。何况,这个基金会涉及到的剽窃与金额巨大的基金申请有关,理应更严苛。

  问题是,仅靠行业内部的自我约束够不够呢?相对来说,学术界人员流动不大,有较为封闭的特点,一旦发生剽窃事件,要处理起来就远非那么简单。汕头大学长江新闻学院副总监王军认为,学术界应该法制化,对违反学术规则的人要严格制裁,才能杜绝这样的剽窃事件:“剽窃行为的代价越大,越能减少剽窃发生。如果说剽窃行为只对学者的名誉产生影响,可能有不少人不在乎,剽窃现象只能愈演愈烈。”

  在国际上,通行的一种鉴定方法是“相同笔误”。原作者写错字、打错标点,抄袭者也一样原封不动地搬过来,这往往是国内外鉴定抄袭、剽窃最简单、最直接的方法。

  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法律有“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的基本原则。这是世界通用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因此在郭敬明抄袭案审理的时候,法官判定抄袭的依据是郭敬明书中有12处情节与原告方的书相似。但对原告提出的属于思想范畴的“抄袭主题构思”并没有采纳。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表示,这条原则主要适用于一般的作品。在判定学术作品的时候情况有所不同,因为学术研究的结论往往是创新的、独特的观点,虽然它也属于思想范畴,但它是研究者创造性的成果,应该在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内。

  法律界声音

  行政解决还是用法律手段?

  判定一部著作是否构成剽窃时,就要考虑抄袭的数量问题。目前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一本书当中抄袭占到多少比例算是剽窃,通常根据经验判断。

  对于剽窃问题,法律能够有力解决吗?记者采访了多位知识产权专家,发现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涉及到“剽窃”的只有第四十六条,该条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从这个规定来看,我国著作权法只是确定“剽窃”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对究竟什么行为构成“剽窃”并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其他的法规对此做出司法解释,只能靠法官在面对具体案件的时候根据经验做出判断。那么这是不是一种法律的漏洞,会不会造成解决纠纷时的困难?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教授表示:“一般不会造成困难,因为中国的司法界已经积累了多年的这方面经验,有丰富的判例和习惯”。

  王永红律师也不认为这当中有“漏洞”。“最高法院这么多年没有对此做司法解释,说明目前的法规已经够用,或者说在这些年大量案件的处理上并没有太多分歧”。几位专家都提到,对于文字作品来讲,很多时候普通人都能看出两个作品的相同或相似性,这并不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一些较为复杂的内容还可以找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问题往往出在那些并非一字一句抄袭,而是进行了改写的作品。总结起来,判定剽窃,一般是先看纠纷作品的时间先后,时间在后的作者,除非能够证明自己的确没有条件、没有看过前者的作品,否则很难脱离抄袭嫌疑。在文艺类作品的判定上,从情节、人物形象等是否相似来判断。文学作品一般有着鲜明的作者个人风格,风格相似也可能构成抄袭的一个判断条件。

  “剽窃不在于数量多少,只要不注明出处,抄一句话也是剽窃,特别是别人的精彩论断”,李顺德表示,这个定性肯定没有问题,但在判定一部著作是否构成剽窃时,就要考虑抄袭的数量问题。目前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一本书当中抄袭占到多少比例算是剽窃,通常根据经验判断。而且要考虑抄袭的是什么部分,是否是别人的主题内容,是否作为自己书中的主要内容等等。

  “我认为无论是行政处理还是法律手段都是可以采用的,应该是怎么解决问题便利就怎么来”,李顺德认为,学术剽窃不是一个单纯的版权保护问题,还涉及到学术道德、教师的道德规范等问题,属于比较恶劣的行为,除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应该受到学校制度和规章、学术声誉方面的惩罚。

  学术剽窃不是一个单纯的版权保护问题,还涉及到学术道德、教师的道德规范等问题,除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应该受到学校制度和规章、学术声誉方面的惩罚。

  从剽窃的本质而言,文学作品和学术作品并无不同。但近些年,虽然关于剽窃尤其是学术剽窃的事件屡屡听闻,却很少听到有学者诉诸法律解决问题。

  “现在,学术作品的剽窃往往从学术道德和学校管理制度方面进行规范”,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说,但这样做的效果会因不同学校而有差异。有的学校会严肃查处,比如北大王铭铭事件,而一些学校却出于面子考虑,对涉嫌剽窃的老师进行包庇。

  李顺德举了2001年发生在四川的著作权案件,这起著名案件涉及四川某著名大学教授剽窃另一位研究者关于“悬棺葬”的著作,事实清楚,问题显而易见。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也表明该教授大量抄袭对方的段落,直接取用对方1万多字,相同笔误达到十多处。但是这个案件前后拖了四五年,在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关注下,才获得最终解决。令人惊讶的是,在打官司的几年中,这位涉嫌剽窃的教授不但在学校丝毫未受到处分,甚至还步步升迁,从副教授升为教授,乃至升为博导。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的王永红律师多年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接手过一个类似的案件,一个教授诉另一个教授剽窃,案子拖了两年多,最后由法院做工作进行庭外和解。“原告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以及诉讼成本,但因为对方的剽窃很有‘学术水准’,不能很快定性,这类民事诉讼最终的赔偿也是很低的。”最终原告失去了耐心,只好接受对方的和解。

  学术作品剽窃的案件,即使胜诉,获得的赔偿也很低。如果不经过舆论报道,往往会因为私下的解决而被掩盖下来,甚至连剽窃者的单位也不知晓。因此,很多时候学者权衡利弊,更愿意将被侵权的事实诉诸媒体的报道以及让学校查处。

  王永红则认为行政机关在处理学术腐败问题上效率较低,可能会出于利益和声誉的考虑压制或包庇某一方,难以做到公正,因此诉诸法律应该是更有效的平息争端的方式。“当然,如果高校能够成立一个专门处理学术争端的机构,有配套的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减轻法院的压力,自然是好事”。不过,从目前看来,这种设想还无法实现。

  学术界说法

  “学风比规则更重要”

  相对于白纸黑字的规则条文,良好的学风往往对学术的规范作用更加明显。

  中山大学中文系主任、系学术委员会主任欧阳光向记者介绍说,中国学术界目前不乏成文的学术规则,除了著作权法,教育部也有相关的学术规章条文,比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各个学校也有自己的规章,中大研究生守则就明确指出“连续引用他人超过250个字符而不注明出处,就是剽窃。”

  对于目前建立健全学术规则的呼吁之声,欧阳光的看法不尽相同:“建立完整的学术规则当然重要,但我认为规则的建立未必能解决所有学术规范问题。”相对于白纸黑字的规则条文,良好的学风往往对学术的规范作用更加明显。优良风气的一脉相传,会使学人对自己从事的学术事业有种神圣的敬畏感,不屑于做出有悖学术规范和自己良心的事情。欧阳光总结说,“可以说,对做学问的人来说,多年养成的作风、内心的潜规则,比明文规定更管用。”

  欧阳光认为,造成目前学风浮躁、剽窃盛行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学术体制问题。“目前高校的学科建设、人事制度,都采用量化的衡量标准:在权威刊物、核心刊物上发表多少论文,有多少项目,获得多少奖项,等等。”欧阳光说:“从前倡导做学问要耐得住寂寞,哪怕坐十年冷板凳也要忍耐,但在今天却很不实际。高校教师的职称、待遇、住房都和发表的学术成果直接挂钩,论文发表的多少对教师现实生活条件影响明显。即使真有耐得住寂寞的教师,愿意抛开物质追求潜心做学问,但他的老婆孩子怎么办?他也要担当家庭的责任啊。”

  相对于蓄意的剽窃行为,欧阳光认为有些学术犯规属于无心之过,由于学术训练缺乏而不知不觉踩线。这类现象多发生在学生身上。欧阳光主张对这类行文与蓄意的学术剽窃区别对待:“当然对这一类的过失也应该坚决否定,但主要的应对方法应该是积极的教育,而不单是严厉的处罚。”欧阳光认为学校重要的职责之一就是给学生灌输学术规范和学风意识。学风比规则更重要,这是许多教师的一种共识。不过,学术造假虽有其外在因素,但也不应用外在因素开脱责任。

  本报记者侯虹斌田志凌黄长怡

  图:

  

漫画:左左右画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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