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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融资融券”11月开禁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2月02日10:48 南方都市报

  券商“融资融券”11月开禁

  券商向客户融资将合法化,融券则使做空机制首现股票市场

  权威观点

  没有融资和融券,就把证券公司的生路断了,所以我们要把门打开。允许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是此次《证券法》修改完善市场机制的重要举措,该业务不仅为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打开了新的空间,还可以为资本市场提供流动性支持。在有效的监管之下,融资融券的风险将大大降低,因客户融资融券存在抵押,且具备平仓机制保障,对证券公司而言不会形成风险。另外,国外通行的做法是从货币供应量中拿出一部分,提供给证券市场体系开展信用交易,因此,从宏观看,融券不会引起过多的货币投放。

  --《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组长许健

  “如无意外,券商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业务将于11月1日开闸。目前多家创新类券商已向证监会上报融资融券方案。”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一位从事经纪业务的资深人士以渴盼的心情和兴奋的语调向本报记者描述着融资融券——中国资本市场上历史性的制度变革的最新进展。

  记者还从广发证券等数家创新类券商处获悉,随着证监会要求各券商及各界最迟在1月23日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上报证监会相关部门,一向被视作违法但一直屡禁不止的券商向客户融资融券业务将正式“合法阳光化”。更为重要的是,证监会机构部正在加紧拟定相关配套政策——《证券交易融资融券业务管理规定》。此项管理规定已被证监会列入《证券法》配套的二类规则,有望在上半年发布。而根据证监会原定时间表,券商向客户融资融券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开禁。

  融资或融券规模最高为券商净资本10倍

  原《证券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而且不得为客户提供融券和融资交易。但券商地下形式的融资活动一直禁而不止。最初是挪用保证金透支给客户,后来是三方监管,地下运作的方式产生了很多弊病,也不利于监管。

  券商向客户融资融券的开禁得益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新《证券法》。新《证券法》将此前旧《证券法》中“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而且不得为客户提供融券和融资交易”条款修改为“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标志着被禁长达10年之久的券商向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终于获得法律许可。此举被资本市场视作历史性的突破。

  证监会更是迫不及待地在1月16日向证券公司下发《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要求各券商在23日前将反馈意见上报证监会有关部门。券商们由此首度在《办法》中窥得关于“融资融券”业务的框架性条款。《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对单个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对所有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

  部分银行资金将流向资本市场

  尽管《证券交易融资融券业务管理规定》具体条款尚未公示于众,但多家券商资深人士均预测,券商将可通过多种渠道融资进而将其所融资金向客户提供融资或融券服务。一种途径即是券商自身在银行间市场或私募发行债券。目前,此渠道已经打通,中信证券等已提供或发行此类债券。

  记者采访发现,券商们更期待银行资金通过券商合规流入股市。国信证券一位从事经纪业务的资深人士称,商业银行目前因整体存在“流动性剩余”难题而急需为其资金寻求良好的出口,否则将面临“利差倒挂”的窘境。而新《证券法》则已删除“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并规定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此举已为银行资金合法进入股市扫清了法律障碍。

  一家国有银行广东省分行负责人对此指出,券商可以通过在银行间市场拆借资金或向银行申请贷款两种途径获得银行资金。随着银行间市场资金延续充裕之势,拆借利率亦持续走低。拥有银行间会员资格的优质券商完全可以较低利率借入而以较高利率向客户借出,并赚取利差。因此优质券商可能更倾向于在银行间市场拆借资金。但是,因拆借是一种信用贷款而对券商资格要求极严,每家银行亦对券商的拆借有一定的授信额度。根据历史经验数据,每家银行对券商的拆借额度从未超过几十亿。与此同时,券商还可以向银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

  事实上,股票质押贷款存在已久,但因股市连年熊市和券商被列入高危行业而处于名存实亡状态。券商股票质押贷款本身操作亦令银行面临较高风险,如当银行强行平仓时可能面临无人接盘或券商被托管而无法主张自身权利。尤其是当客户向券商质押的股票出现风险时,客户将通过券商将风险传递至银行,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将受到威胁。这位人士据此判断,一旦“融资融券”业务放行,银行资金将有部分通过券商流入股市,但不可能发生大规模转移现象。这种资金对正在股改后的股市市值“杯水车薪”,但投资者却将因此而产生较好的心里预期。

  创新类券商上报业务模式方案

  在引颈以待《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管理规定》出台之际,券商们已厉兵秣马备战这场将“改变券商利润结构”的新赛场。

  国泰君安和国信证券的经纪业务部门的资深人士称,融资融券业务是一项高风险高利润的创新业务,估计证监会将对未来开展此项业务的券商提出较高的条件。最终确定的融资融券的实施细则将对券商风险控制的能力、资产质量、经营的诚信度提出严格要求,更可能会有具体的量化指标,只有达到这些硬性要求的券商才能参与到这一业务中。创新类券商估计将率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但是否12家创新类券商同时进入首批试点尚难以预料。各券商在完善风险控制和内控机制上的速度和力度将决定其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先后顺序。

  长江证券一位研究员认为,券商相关部门需要时刻顶住客户股票的变化,这就将实时监控提到了很重要的位置。海通证券有关负责人更称,券商应当建立起一套严格的风险管理程序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匹配。国泰君安证券一位经纪业务资深人士更透露,该公司已按证监会要求上报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并将此前上报的“国泰君安模式”改为“上海模式”。但因涉及商业机密,此人士称不便透露具体内容。记者还获悉,不少创新类券商已上报融资融券业务模式方案。此举或许是证监会与券商之间的一种互动行为。

  一家国有银行资深人士则指出,券商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必须创新产品,开发一种锁定客户风险进而锁定券商自身风险,并最终锁定银行资金风险的对冲工具。此人士举例称,澳洲联邦银行私人银行部亦为黄金客户买卖股票提供融资融券业务,该行在向客户提供融资的同时,将在市场进行对冲操作,以锁定风险。银行面临的最大损失即是利息,而不会涉及本金。国内券商亦应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同时推出一种风险对冲工具。

  券商利润结构将调整

  融资融券业务势必将为券商开拓新的发展空间并改变券商目前的利润结构。这正是众券商热望尽早开展此业务的最大初衷。

  国泰君安经纪业务一位资深人士称,目前香港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时,证券公司一般参照金融同业拆借利率向客户收取利息。利息收入成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收入的主要支柱之一。而券商向客户提供融券业务则避免了股市单边下跌抑制客户主动交易的冲动,因为即便在股市下跌时,客户可以抛售其向券商借入的证券以获利,即启动做空机制。

  而目前,券商经纪业务完全“靠天吃饭”,且单纯依赖交易手续费。一旦市场处于单边下跌交易清淡时,券商经纪业务亦随之陷入惨淡经营状态。因此,多位券商人士认为,小而言之,融资融券业务将令券商“赚大钱”,券商经纪业务的利润结构亦将大为改变。北京证券研发中心总经理吕立新更预测,融资融券业务能为证券公司的收入带来30%-40%的增长。大而言之,融资融券业务是国内证券市场与国际接轨的一项举措,将培育国内交易所在全球的

竞争力。反之,如果国内交易所承托力延续弱势,大型优质企业将难以实现在国内上市。而融资融券业务则有利于市场交投的活跃,增加股市整体承托力。在股改加速而市值急剧膨胀之际,增加股市的流动性更显必要。

  融资融券业务更将引发券商经纪业务乃至券商格局的重整。券商界一致预言,当优质券商被获准率先推出融资融券业务时,其必将迅速吸引原本不属于自己的交投活跃客户群。而未能获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券商将面临客户流失的严峻形势。券商经纪业务将自此进入客户资源重整阶段,“强者恒强”的效应将由此而在券商界扩大。

  链接

  券商融资融券的利与弊

  利

  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必然给证券市场带来新的资金增量,这会对证券市场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活跃市场,完善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融资交易者是市场上最活跃的、最能发掘市场机会的部分,对市场合理定价、对信息的快速反应将起促进作用。

  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融资使投资者可以在投资中借助杠杆,而融券可以使投资者在市场下跌的时候也能实现盈利。

  弊

  融资融券助涨助跌,增大市场波动,进而可能助长市场的投机气氛。

  增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融资可能导致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证券市场,如果控制不力,将有可能推动市场泡沫的形成,而在经济出现衰退、市场萧条的情况下,又有可能增大市场波动,甚至引发危机。

  他山之石

  严格抵押证券存管制度

  证券存管是融资融券的一个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资券借出方的资产安全。在美国、日本和中国台湾的制度中,美国的存管制度是最完善的,相反,中国台湾的制度过于僵化。因此,在设计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有关抵押品存管的机制时应更多地参鉴美国的运作机制。

  其关键步骤包括:将用于融资融券抵押的证券与自营账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为此证券公司应另外建立融资交易账户,将所有抵押证券置于该账户中,并规定证券公司在偿还债务之前不得挪用;建立规范的融资融券合同。使合同双方在签署融资融券合约时,就能确认证券的所有权和抵押品的管理权,然后由证券公司和交易所根据合同执行冻结、解冻和变现清偿的职能。防止出现目前市场中证券公司违规向客户融资所带来的法律纠纷。

  本版撰文:本报记者谢艳霞实习生刘雪娇

  图:

  中国资本市场历史性制度变革——券商向客户融资融券将于今年11月开禁。

  本报记者吴伟洪摄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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