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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变相收取押金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09:46 长沙晚报

  来电显示:2月6日,我应聘到长沙某数据有限公司当电脑操作员,交了100元押金,干了3天,我觉得工作量太大,提出不干了,他们说,押金当培训费了,不能退。请问这合理吗?毛小姐

  附记:记者就此与毛小姐取得了联系,了解到毛小姐到长沙某数据有限公司来上班之前,已做了3年的电脑操作员,一般操作很熟练了。但来到长沙某数据公司作电脑操作员,
有一个该公司特有的软件需要学习。公司以培训费的名义收取了100元。经过几次协商,长沙某数据有限公司已通过变通的方式退回了毛小姐100元押金。

  记者就此咨询了湖南天律韵达律师事务所许安萍律师。许律师认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不允许收取押金的,所以有很多单位就以收取培训费的名义变相收取。如果该员工原来就具备电脑操作员的资格,用人单位就应该退还所收取的培训费。如果该员工不懂电脑操作,确实需要培训才能上岗,那要根据该员工与用人单位的约定来确定培训费的退还问题。

  另据记者了解,春节以来,有一些公司打着招工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押金,然后以员工无法承受的工作量迫使新招来的员工主动辞职,却不退还押金或变相的押金,这种情况值得求职者警惕。本报记者谢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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