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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无厘头的《馒头》和“馒头案”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10:55 国际在线

  作者:张进德

  过不了多久,人们可能就不再读得懂文章开首标题中“馒头”的含义。可眼下却不一样,本文所要涉及的内容似乎尽人皆知,只要你没跟这个信息社会绝缘。这正是网络文化的特征所在。作为一种反传统的文化,你可以用完全个人化的方式去表达对某种事物的理解,在一种全新的思维主张中进行创造,在对艺术概念的颠覆中创造自己的艺术。它的一个基
本理念,就是一念即得、随想随在、但求时尚、不求传世。它可以红极一时,但一般不会在人们的生活中沉淀下来。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正是这种背景下的一个产物,其中充满了无厘头或曰“恶搞”的意境。感觉自己作品遭到了篡改,陈凯歌称决定将胡戈推上法庭。一时之间,“馒头”案从网络蹿红到了传统媒体,直至人们的街谈巷议中也纷纷关注着这场“蚁象之争”。《馒头》只是诸多网络恶搞中的一个,之所以没有像大众那样对其淡然处之、一笑而过,陈凯歌是因为认定它同《无极》有着法律上的“深仇大恨”。

  单从法律上讲,“馒头”案仅涉及了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馒头》涉嫌侵犯了陈对《无极》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但著作权法上也有对胡戈有利的规定,如果作品是用于介绍情况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地或者少量地引用他人的作品,只要所引用部分不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则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因此,在此笔者也不敢妄下结论,但有两方面的思路值得重视。其一,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传统版权法上的一项权利,但在作品传播逐渐进入非精英化的网络时代的今天,是否应当重新思考此项权利的含义呢?其二,对于合理使用中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的认定,是应当遵循纯粹量化的标准还是另有开阔的思维呢?电影的镜头基本占据了《馒头》的始终,如果这就足以认定构成实质部分的话,那么《馒头》的存在价值又将何在?岂不成为了《无极》的二次传播?网民们追捧的意义又将如何体现?

  “馒头”案即出,法律界也是随风而动直至大动干戈———写评论,作论文,开研讨会,甚至是组织大规模的学术讨论等等。许多人言明这绝非小题大做,法院的最终裁判对我国的法治发展进程将意义重大。笔者倒颇不以为然。民众而非法官对此案的态度才是“馒头”事件最大的意义所在,其中最重要的是陈凯歌所代表的传统文艺界的态度。法治社会为世道创立了各式规则,但法治的真谛并非是用规则死死束缚民众的手脚,狭隘导致专制,合理的宽容才是法治。社会发展的标志也多是取决于多元化和宽容的程度。网络时代的来临,让一些传统精英遭到了颠覆,相反诸多大众英雄也得到了树立。在普通民众认同精英的同时,他们是不是也应当受到精英的尊重而非低视呢?据大规模的网络调查和媒体采访,绝大多数普通民众也包括传统文艺界人士(除了为数不多的陈凯歌们)都是站到了《馒头》的一边,认为这样的无厘头并不关涉大是大非问题。对此,我们恰恰应当给予足够的关注。

  “馒头”案发展至今,其产生的影响却是真真切切的。事件肇始于《无极》热映期间,这样的热炒会否引发观众对电影的浓厚兴趣呢?据胡戈透露目前双方正在进行积极的接触力求和解,因此笔者预测该案十之八九不会走到最终的法院判决。这又怎会不让人怀疑“馒头”案中的无厘头成分呢?另外,这事件也让胡戈从一个默默无闻的普通人走入了公众的视野。据说已经有制造《馒头》的商家将“胡戈”注册了

商标,胡本人表示了无所谓的态度。其实笔者倒觉得,相比“馒头”案的无厘头,“胡戈”商标倒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呢。

  来源:

新京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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