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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有“出生证”才可卖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10:56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本报讯 4月1日起,经销酒类商品的店家要是销售没有《酒类流通随附单》(简称《随附单》)的酒,将面临最高可达5000元的罚款,这是记者昨日从商务部门获悉的信息,为此,省商务部门目前正在加紧《随附单》的印制。

  省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主任刘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建立和实施《随附单》制度,是加强酒类流通监督管理,严格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有效防止假冒伪劣酒流入市场,切
实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自4月1日起,除啤酒外,其他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都将附有《随附单》。记者看到,即将实行的《随附单》有防伪标志,有单独的编号,对购货单位、品名、发货单位甚至发货人、承运人、车牌号等都有明确细致的规定。

  从4月1日起,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主动开具《随附单》,要单随货走,货单相符;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等)应主动索取《随附单》,要一货一单。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账,严格管理,并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对没有《随附单》而进入销售市场的酒类商品,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内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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