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如敏
所谓“明星隐私权和媒体报道权”,着实是一个陈旧的话题,讨论了几年,迄今也没弄出个所以然。在没有明晰的法律规定之前,讨论不过是增添大众的谈资而已。
近段时间,明星对狗仔队的怨恨情绪达到了一个新的临界点。李亚鹏为此要让王菲
在家中生产;在上海演《周璇》的张柏芝表示唯一困扰她的是狗仔队的骚扰;吴彦祖和他的名模女友在房中的亲热场面被曝光,吴彦祖灌夫骂座,其女友则威胁要搬离香港……狗仔队似乎已成了头号“明星公敌”。
李亚鹏在节目中说,有一次他发现有记者在窗户外偷拍,他报警,但律师告诉他,如果记者进入他的家中拍摄肯定是违法的,但在他家门外拍照,法律对此没有相关条款。但法律的“留白”可以用道德的力量来填补,如果李亚鹏所说属实,那么道义层面的谴责会让窗外的拍摄者感受到,这样的行为是可耻的。
但是,明星作为公众人物,要比普通人享有更少的隐私权,这也是共识。媒体作为报道者,必须坚守一定的道德底线,这同样是作为“共识”的新闻伦理。剩下的问题是一种“简单的复杂”:媒体和明星保持什么样的距离,是行使正当的报道权?又在什么样的距离内,便是构成了对明星的骚扰?
一些狗仔队的行为的确令人不齿,如把镜头放到最低位置,从下往上拍明星的裙底风光;如守在窗外拍人家的闺房秘事等等。但也要警惕明星对隐私权的滥用。一些明星被媒体拍到在“夜店”追欢买笑的不光彩行径后,往往会说“你侵犯了我的隐私权”。而事实上,所谓隐私权,不等同于可以不接受舆论监督。
除此之外,一些明星隐私的曝光,和明星自己也有莫大干系。比如说李亚鹏,他在节目中对狗仔队痛心疾首,但另一方面,他又在博客上“直播”她老婆的生活琐事。他说他老婆最近爱上了吃薯条,“她突然爱上了汉堡包和薯条……她在车上等,我去柜台点餐”,这种小学生记流水账式的博客文字真是让人哭笑不得。博客名义上是个人的心灵鸡汤,但谁都知道,事实上它“公众”得不能再“公众”了。
按照现行民法和司法解释,隐私权还没有从名誉权中独立出来,更谈不上宪法地位。所谓“明星隐私权和媒体报道权”只能是一笔糊涂账,人们无法给出普遍界定,而只能是就某一个具体个案,经过分析后得出结论:谁违背了媒体的道德底线应受谴责,或是谁又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
(观宇/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