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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从“致敬”到抄袭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11:23 国际在线

  —关于知识产权的另类思考

  作者:江晓原

  在亲近电影之前,我不知道电影界有这么一个奇妙的说法—“致敬”。

  比如说,要是你在《天地英雄》结尾,看到舍利子大放光明,将一众恶人统统杀死,忽然想起在《夺宝奇兵》第一部(Indiana Jones and the Raiders of the Lost Ark)的结尾也看到过类似的“桥段”(那里大放光明杀死恶人的是约柜),那么影评人就可能会告诉你,《天地英雄》这个结尾是“向斯皮尔伯格致敬”。

  确实,那些经典影片的导演们,那些名气极大的大导演如库布里克、黑泽明、斯皮尔伯格……,是经常在后人的电影里接受“致敬”的—尽管他们本人对此是否乐意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我们好像没有见过哪位导演因为别人模仿自己电影中的内容(包括情节、对白、画面等等)而发起指责或诉讼的。

  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说,前人电影中的内容,是允许模仿(或者说抄袭)的?我们也用不着等待库布里克去世满了五十年,才可以向他“致敬”?看样子答案是肯定的。

  电影既是如此,那么好,让我们来看看小说。当年韩少功出版了小说《马桥词典》,被人指责为是抄袭外国人的创意,后来塞尔维亚的《哈扎尔辞典》、波兰的《米沃什辞典》的中译本也都出版了,也未见塞尔维亚或波兰的作者对韩少功发起指责。实际上韩少功只是模仿了“辞典小说”的形式,就像有人模仿“书信小说”的形式一样。这和电影中模仿前人情节、对白、画面之类性质大体相同。

  电影、小说既是如此,那么好,现在让我们来看诗歌。中国古代对于套用、改用前人的诗句,是完全允许的,古人有“剥”、“翻”等术语专指此事。即使在自己的诗中偶尔借用前人的现成诗句,也是被允许的。这和电影中模仿前人情节、对白、画面之类性质也大体相同。从来没有诗人为此发起“抄袭”之类的指责。

  电影、小说、诗歌既是如此,那么好,现在让我们来看科学。这要分为两类情形。一是科学教育和普及,二是科学研究。在教育和普及活动中,人们总是大量地重复着前人著作中的内容。比如牛顿的万有引力理论,已经提出三百多年了,在这三百多年间的教科书和科学普及读物中,它被无数次重复,没有人会指责这些教科书和科学普及读物是“侵犯牛顿的知识产权”。在《十万个为什么》之类的读物中,每一个条目都在重复前人的说法,人们也不会要求作者“标明出处”。

  到了科学研究领域,情形就不同了,知识产权得到明确的强调。这个领域中成果的主要形式是学术论文,内容必须有原创性,谁最先发表某项成果,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就归于谁(也有两三人独立进行同时突破而事后一起得到承认的情况)。今天通行的这套规则,也是在几百年时间里逐步确立起来的。

  与此类似的,还有所谓的“社会科学”领域—其实就是人文学术领域。目前这个领域中所强调的“学术规范”,都是直接从科学领域中移植过来的。比如某些人文学术杂志的匿名审稿制度,曾被国内一些学者吹得神乎其神,似乎是天底下前所未有的公正制度,其实在国内的高端科学杂志中,这个制度早已经实行了好几十年了,只是科学家将此视为天经地义,从来就没有想到要专门提出来吹一吹而已。

  但是,科学研究和学术研究领域内的这些规范,实际上也只能在表面上解决问题。因为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抄袭”的界限其实是模糊的:按照电影界的“致敬”法,在科学研究中,如果别人合成了晶体A,获得了成果,那么有人就模仿(抄袭?)这个思路,去合成晶体B,只要该晶体此前别人尚未合成过,这就不是抄袭而是成果。

  那是不是可以说,上面提到的规范,只能在很少的领域内防止直接抄袭内容(比如将别人的论文换成自己的名字去发表),却不能防止抄袭思想或思路?看来真是这样。思想没有知识产权。说到底,人类的知识是人类共同的财产,学术也是“天下之公器”,况且知识产权只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会不会成为一个永恒的概念,也是大有疑问的;而向人类贡献新思想或新思路的人,则更是无私的。(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教授、科学史系主任、人文学院院长)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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