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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明星心中永远的痛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8:04 大众网-生活日报

  被“偷拍”折磨到无以复加的李亚鹏竟然宣布要让妻子王菲在家中生孩子,被“狗仔队”偷拍到在家中约会女友的黎明也在香港演艺界人士中决定发起一场示威游行,一时间“偷拍”再一次被推到娱乐圈的风口浪尖。“偷拍”明星的行为,在观众和读者心中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定位?“偷拍”的底线在哪里?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在泉城读者、观众、娱乐圈内人士和法律界人士中展开了调查采访。

  ■公众观点

  反对肆意偷拍明星

  其实,“明星”自从诞生那一刻起,就有很多事情是身不由己的了,作为一个公众人物,他们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之间常常构成不可调和的矛盾,而作为专门从事曝光明星新闻,满足受众“知情权”甚至是窥私、猎奇心理的职业“摄手”,为了获取第一手资料,就不免会采用“偷拍”的手段。但是读者和观众又是怎样看待这一反常行为的呢?调查结果显示,六成的公众反对这种行为。

  60%的观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职业“摄手”偷拍明星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是很不道德的,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正如山大的小李所说,“明星也是人,也有自己的生活和不愿被公众看到的一面,不能因为人家名字前面带个‘名’字,就不给人家喘息的空间,这样做太过分了。”

  但令记者大感意外的是,在调查采访中,虽然有六成的观众对娱乐记者“偷拍”明星私生活的行为持反对态度,但却仍有六成多的人对这种所谓的“猛料”充满了兴趣。在济南某教育网任职的万小姐说,“这可能是因为每个人的猎奇心理作祟吧,对于某些‘摄手’偷拍给明星的生活带来困扰和不便,我们也是很同情很厌恶的。但是我们还是很喜欢看到自己喜欢的明星的一些鲜为人知的事情,也许就是因为有这么多的受众,才使得那些职业摄手变得很疯狂。”

  此外,40%的观众还是挺认可这种“偷拍”明星的行为的,究其根本主要还是万小姐所说的“猎奇”心理在作怪。家住二七新村的杨女士说,“他们现在是明星,这样的事情发生是避免不了的,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这种行为既然存在就说明它有很大的市场。”尽管40%的观众认可这种行为存在的合理性,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还是认为“偷拍”应该有一定的限度,如果让明星们连正常生活都不能过,就过火了。

  ■艺人反应

  不能把一切都曝光

  娱乐圈内的娱乐名人被“偷拍”的事件时有发生,明星忍无可忍,以至于和“狗仔”的拳头相向也会成为第二天的娱乐头条,而很多明星也深知如此继续纠缠下去,带来的麻烦和困扰会更多,因此很多碰到“偷拍事件”的明星选择了沉默。可是“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遭受有名的香港“狗仔队”折磨的香港艺人终于不再“沉默”,他们通过香港艺人协会决定策划发起一次演艺界大游行,抗议艺人私隐受到侵犯,包括黎明、曾志伟、吴彦祖、黄秋生等在内的香港艺人都将以受害人的身份参与其中。

  香港的艺人终于爆发了,我们内地的艺人对此又有何反应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艺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实我们是很理解这种行为的,作为一个公众人物,自然就应当曝光在公众面前,如果是在公共场合,大家愿意怎么拍就怎么拍,就算把镜头伸到我的脸上我也能够忍受,但是这种拍摄是有底线的。艺人也是人,也有自己的生活空间和隐私,家是最隐秘的私人空间,我的家和家人是我的底线,越过这个底线我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还有一位艺人也表示了同样的看法:“明星也有自己的隐私,我们不能把自己所有的东西都暴露在公众面前,也应该有属于自己的生活空间。”

  ■媒体声音

  和艺人关系需要改善

  不时参与“偷拍事件”而成为“众矢之的”的媒体,面对公众和明星的些许反映,他们又有什么看法呢?

  国内某娱乐杂志的一名职业“摄手”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刚开始工作的时候压力很大,总认为能够拍到‘猛料’图片就是我的职责所在,那时偶尔偷拍成功,是很有成就感的,但是到了后来,越来越多地听到明星因为被‘偷拍’而遭受很大的痛苦,就开始反思,觉得有时候我们这样做有些过分,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仅逾越了职业道德的范畴,在法律上也是明令禁止的。”这位“摄手”还认为,媒体有舆论监督和导向的作用,应该多报道一些正面的东西,不能引导着大家让他们误以为:窥探别人隐私很正常,偷拍也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还有一位娱乐新闻从业者对记者谈到,媒体应当意识到过度偷拍行为对所报道对象和其家人带来的不便和伤害,也应当尽力维持好媒体和名人的关系,就像傅彪老师生病时,国内数十家媒体联合发表了《请让傅彪安静养病》的倡议,呼吁对卧病在床的傅彪多一些人文关怀,主动为傅彪封笔。他认为这才是一种良性的、健康的媒体与艺人的关系,不能让艺人和记者之间变成由“死追死躲”到对簿公堂的关系,那是不正常、不健康的。

  ■法律人士

  偷拍应该是违法的行为

  带着问题,记者采访了舜天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当记者咨询这种“偷拍”行为是否违法时,刘律师向记者介绍到,根据新颁发的《治安处罚法》,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那些职业“摄手”偷拍名人隐私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没有得到当事人的许可,他们无权这样做。

  刘律师还说,其实近年来有关媒体偷拍的行为,也是有争论和质疑的。比如有的“偷拍”是为了公众和大家的利益而进行的,还能够被大多数人所认可,可是对于挖掘明星隐私的“偷拍”行为,而且还对被拍摄者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构成了伤害,那就属于违法行为了。看来对于“偷拍”行为,还有待于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给予解决。

  ■调查延伸

  对待“偷拍”要一分为二

  虽然有六成的观众在谈到职业“摄手”为了获取明星隐私而采用“偷拍”等手段的举动时,表示这种行为值得商榷,持保留态度,但同时他们也提出不同的新闻题材,“偷拍”的意义是不一样的。比如《每周质量报告》、《新闻调查》等栏目,他们进行“偷拍”、“暗访”是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出发的,对于社会公众明辨是非,了解事实真相、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是有帮助的,这样的“偷拍”应该被允许。

  另一方面,有很多观众也谈到,在娱乐圈中很多明星利用“被偷拍”事件大加炒作自己的行为也是存在的,调查中就有30%的观众持这一观点。因此有很多观众在接受采访时提出,面对形形色色的娱乐圈中发生的种种纠纷矛盾,不应该盲目地跟风,应该一分为二地看问题。

  本报记者秦娟实习生王僖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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