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京4月11日电(王骏勇、赵正辉)影视演
员张柏芝起诉广西一家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肖像侵权一
案,10日在无锡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张柏芝胜诉并
获赔100万元。
2005年9月,张柏芝特别授权委托代理律师起诉
广西梧州远东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指控该公司侵犯其
肖像权,并提出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赔偿人民币
200万元等三项诉求。
张柏芝诉称,2004年6月10日和2004年6
月16日,原告在无锡市场上发现被告擅自在其生产和销
售的三种产品的包装上使用原告的肖像,进行商品宣传,
侵犯了原告张柏芝的肖像权。
庭审中被告辩称,广西梧州索芙特保健品有限公司
(下称索芙特公司)受其委托,与张柏芝签订了由张柏芝
担任其产品形象代言人的广告合约,其使用原告张柏芝的
肖像用于商品宣传,是依照本公司与索芙特公司的合约使
用,不存在侵权行为,要求驳回原告张柏芝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擅自将张柏芝的肖像在其产品外
包装上使用,侵害了原告张柏芝的肖像权。虽然被告主张
其曾委托索芙特公司与张柏芝签订了广告合约,有权使用
张柏芝肖像,但被告就该项主张仅提供其单方面委托书,
该委托书只有索芙特公司名称,没有索芙特公司公章,也
没有索芙特公司同意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
此外,根据张柏芝及其经纪公司与索芙特公司签订的
由张柏芝担任索芙特美体瘦身系列产品和洁护肤系列产品
形象代言人的广告合约,本案所涉的三种产品均不在合约
中约定可以使用张柏芝肖像的产品之列。
最终,法院作出以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