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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以后同一类题材电视剧可以比着拍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0:00 北京娱乐信报

  广电总局10日下发《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时指出,自2006年5月1日起,取消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昨天,本报记者采访了广电总局、制作公司以及电视台有关人员,大家均表示,这样的做法让电视剧更面向市场了。

  广电总局:撞车电视剧不再管了

  以前,题材雷同不得批准

  一个制作公司准备拍摄一部电视剧,先准备好1500字左右的故事大纲,确定了题材,然后上报广电总局,把电视剧的类型、内容报批,申请立项,总局批准后,电视剧可以拍摄。等电视剧拍摄完毕,再交由广电总局审查,看有无违背政策之处,从而决定能否播出,或者修改播出。这个过程中有一个问题,电视剧题材报批后,可以拍也可以不拍。但这个题材一旦立项,占用的时间就是两年,两年后,上报的公司如果没有拍摄这部电视剧,可以再次上报这个题材,优先考虑,如果两年不拍,则其他电视制作公司可以报同类题材。而在这几年的时间内,其他同类题材就无法获得批准,比如今年1月上报的改编自梁羽生的《白发魔女》就没有获得立项批准,原因是“已有同类题材立项”。

  以后,同一类题材可以撞车

  昨天,广电总局的有关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的通知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总局不再预先管理同类题材问题了,“同一类题材可以都拍,谁拍得好电视台就选择谁,有了这个规定,那些影视公司就不敢先申报,然后就不拍了,这样也给其他看好这个题材的影视公司更多的空间。”该工作人员也告诉记者,这个通知就是把电视剧都推向市场,鼓励制作公司拍摄精品。关于撞车的问题,工作人员表示,各大制作公司的题材广电总局还是会采取“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比如某公司要拍摄一个题材,他上报给广电总局网上进行“公示”,“有的影视公司看到别人已经拍了,就可能不拍了,有的觉得自己实力更强,也可以拍。这就由影视公司自己调节了。”新通知下发后,各影视公司拍摄电视剧,还是需要准备1500字左右的故事大纲,确定题材,上报广电总局公示,但如果电视剧剧目公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后,该电视剧没有开机拍摄制作,这个题材备案公示就作废。

  制作公司:有实力的上,不能跑马圈地了

  制作公司对广电总局新的通知态度有一些区别,曾经制作过《梅花档案》的孙女士就告诉记者,她觉得新的规定非常好,“这对影视公司的能力是一个考验,拍什么题材总局不管了,你得自己去注意,是不是有人已经拍了,是不是人家准备得更充分,自己也要做好保密工作。”因为允许撞车了,她觉得对电视剧的质量是一个更高的要求,“只有故事好,剧本好,才能在同类题材中凸显出来,这对公司来说,就是要拍精品。”

  中北影视公司的老总尤小刚觉得,这是把电视剧都推向了市场,让电视制作人更加考虑市场需要。

  而《大宋提刑官》的制片人俞胜利则有肯定也有忧虑,他说,新通知有益处也有弊端,益处很明显,以前跑马圈地,占着题材不拍戏,甚至连剧本都没有,先申报一个题材再说,这样的制作公司现在不能这么干了,弊端就是撞车的可能会很多,比如热门题材,大家都准备了很长时间,就算你拍了,我也得拍啊,但播出的时候呢,电视台也会有选择。

  

中央电视台:同一题材谁好就买谁的

  电视台的工作人员昨天也都学习了这个新的通知,中央电视台的一位工作人员就说,以前在同类题材上选择就有局限,今后可能有同类题材的电视剧会不断地推出了,这也给了他们更多的选择空间,“都拍一个题材,谁制作得好,电视台就买谁的。以前,制作一般,但可能这个题材比较特殊,电视台可能就播了,现在都可以拍了,粗制滥造的电视剧作品是越来越没有生存空间了。”对于电视台蜂拥出现同一类电视剧作品,该工作人员表示,还是市场调节,“撞车电视剧播出是一样的,观众看烦了,收视率就会下降,自然电视台就不会再播了。这就完全市场化了。”

  信报记者任嫣

  【政策详解】

  剧目如有变更须重新公示

  电视剧剧目经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后,应当开机拍摄制作,如有变更内容须重新履行报批公示手续。办法明确规定,已经公示的拍摄制作剧目,须按申报公示内容拍摄制作,经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电视剧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制作机构的,也都要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否则无效。

  革命和历史题材及合拍剧审查制度不变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及中外合作制作的电视剧仍按原有的管理规定执行。

  广电总局电视剧司有关负责人强调,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只适用于一般题材电视剧的拍摄制作管理,电视

动画片、重大题材及中外合拍片的管理不变。

  未经公示即被认为不同意拍摄制作

  对于不予备案的剧目,相关管理部门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发出书面通知书;对于不同意拍摄制作的剧目,不予公示即视为通知书。办法指出,对于未经备案公示擅自拍摄制作完成的剧目,按违规处理。

  备案、公示实行月报制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实行月报制,最后由广电总局统一汇总公示。办法要求,每月5日前,省级管理部门、中直单位制作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要统一将核准的所辖制作机构上月所有拍摄制作剧目的备案材料,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至广电总局接收备案材料的专用电子信箱(gs@chinasarft.gov.cn)。

  据新华社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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