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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都有了说法 打赢肖像权官司 张柏芝获赔100万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4:26 新文化报

  张柏芝起诉广西某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肖像侵权一案,经两次开庭审理,10日上午,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柏芝胜诉,获赔100万元人民币。这是迄今为止内地赔偿额最大的肖像权纠纷案。

  据张柏芝的律师介绍,2004年6月,张柏芝在无锡市场上发现广西某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下简称“美容公司”)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和销售的瘦身沐浴露
、减肥香皂、洗面奶等3种产品上使用她的肖像。张柏芝认为,这侵犯了其肖像权,2005年9月15日,张柏芝特别授权委托代理律师起诉美容公司,以该公司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将该美容公司告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出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赔偿人民币200万元等三项诉求。无锡中院依法受理了这起肖像权纠纷案。

  今年3月8日、4月10日,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被告美容公司否认了张柏芝的指控,他们称该广告合约是他们委托早与张柏芝有广告协议的广西梧州某

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简称“保健品公司”)与张柏芝签订的,其使用原告张柏芝的肖像用于商品宣传,是依照本公司与保健品公司的合约使用,不存在侵权行为,要求驳回原告张柏芝的诉讼请求。因而不存在侵权行为,为此美容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委托保健品公司进行产品销售和宣传的委托书。

  法院认为该委托书只有保健品公司名称,没有保健品公司公章,也没有保健品公司同意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仅凭美容公司单方面的一份委托书不能认定被告美容公司与张柏芝之间存在肖像使用的合同关系。而且即使美容公司与保健品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但本案所涉3种产品不属于广告合约中约定可以使用张柏芝肖像的产品之列,因而认定被告为侵害张柏芝肖像权,最终判定被告应赔偿张柏芝人民币100万元,并停止侵权行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

  据《东方早报》(新闻编辑:)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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