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柏芝起诉广西某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肖像侵权一案,经两次开庭审理,前天上午,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柏芝胜诉,获赔100万元人民币。这是迄今为止国内赔偿额最大的肖像权纠纷案。
2004年6月,张柏芝在无锡市场上发现广西某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下简称“美容公司”)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和销售的瘦身沐浴露、减肥香皂、洗面奶等3
种产品上使用她的肖像。2005年9月15日,张柏芝以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将该美容公司告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出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赔偿人民币200万元等三项诉求。
今年3月8日、4月10日,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被告美容公司否认了张柏芝的指控,他们称该广告合约是他们委托早与张柏芝有广告协议的广西梧州索芙特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简称“索芙特公司”)与张柏芝签订的,不存在侵权行为,并提供了委托书。但法院认为该委托书没有索芙特公司公章和同意意见,不能认定其委托关系,而且即使存在委托关系,但本案所涉3种产品不属于广告合约中约定可以使用张柏芝肖像的产品之列,因而认定被告为侵害张柏芝肖像权。(网易)
■链接·肖像官司大战
肖像侵权的官司,张柏芝已经不是第一次打,第一次赢了。自2000年,东洋之花与张柏芝签订合约后,张柏芝已和这家公司在法庭上大战了4个回合,而第5个官司还在进行当中。双方共付出赔偿金额278万元,张柏芝小赢20多万。
2001年7月,张柏芝以侵犯肖像权为由把东洋公司诉至法院,经调解,东洋公司向张柏芝赔偿人民币51万元。
2002年6月,因张柏芝的肖像违约出现在联合利华的广告中,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处张柏芝付给东洋之花公司违约金125万元。
2003年7月,张柏芝向北京二中院诉东洋之花公司演出合同违约二审胜诉,张柏芝再获赔51万元。
2004年9月,重庆市一中院对张柏芝诉东洋之花及重庆家乐福侵犯其肖像权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张柏芝获赔人民币51万元。
图:
张柏芝:跟我斗?再练练吧。(设计对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