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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改革迈出最大一步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11:18 每日新报

  新报北京电【记者张侠】多年以来,电视剧生产、拍摄一直沿用立项审批制度,很多制作单位因为题材原因在立项审批阶段就遭“腰斩”。今后,为鼓励影视行业大规模发展,国家将给予制作单位相应“自由”,这无疑是在给影视剧制作单位“松绑”。日前,国家广电总局公示了《<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这项新政策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行。

  《通知》要求,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各省级管理部门对辖区所属制
作机构的拍摄制作剧目进行备案管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中直单位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和全国拍摄制作备案电视剧的公示管理。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负责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

  另外,《通知》还表明,新的管理办法要求:拍摄制作备案实行月报制。每月5日前,省级管理部门统一将核准的所辖制作机构上月所有拍摄制作剧目的备案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广电总局,由广电总局统一汇总公示。

  广电总局按规定对拍摄制作剧目备案材料进行查验、核准,于每月5日申报截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取消“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改为备案公示制度,给予了制作单位很大的自由度,也是迄今为止电视剧改革迈出的最大一步。昨天,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副司长王卫平对记者表示,“实行公示制度的目的是更好的推动电视剧产业发展,加快市场培育。让制作单位有更多的选择余地,拍摄的题材也更广泛。这个政策让制作单位的自由度加大了。”

  王卫平同时也承认,以前制作单位拍摄一部电视剧需要等到总局立项批准,现在则没有这个必要,他们可以自主选择拍摄的题材。虽然制作单位选择题材的自由度加大了,但是必须要符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这对于制片人的素质提高也是一个要求。因为总局有权作废已经公示的剧目。同时,制作单位以后拍摄电视剧也不能随意更改,必须按照公示的内容、情节和剧名拍摄,如要改动都必须重新进行公示。

  公示制作对一些大的制作机构显然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中央电视台影视部主任汪国辉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公示制度对我们没有太大的影响,我们选择的自由度大了,产量也会有相应的提高。”

  <责任编辑>闫新平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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