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取消电视剧立项审批制度
变立项审批为备案公示,同一题材可以由多家机构拍摄,公示之后60个工作日内必须开拍
本报讯近日,国家广电总局颁布了《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其中提到,从2006年5月1日起,取消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在之前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中,广电总局每个季度会对申报立项的电视剧进行批复。从2006年5月1日起,将改成电视剧制作机构在每月5日截止日期前向总局提出申报备案,广电总局按规定对拍摄制作剧目备案材料进行查验、核准,并会在申报截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具体的剧目申报情况。对于不予备案的剧目,管理部门将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发出书面通知书。
对于不同意拍摄制作的剧目,不予公示即视为通知书;对于未经备案公示擅自拍摄制作完成的,将按违规处理。
据介绍,实施此项备案政策之后,除了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和与境外的合拍剧有各自相关的审查程序以外,对于之前一直在控制的题材重复的现象将不再进行干预,也就是说,同一题材可以由多家机构拍摄。而之前在申报立项中出现的,一家电视制作机构在申报立项之后迟迟不开机拍摄,造成后面的公司也无法再申报同一题材的“跑马圈地”现象也将得到控制。广电总局如在自电视剧剧目公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后接到该电视剧未开机拍摄制作的举报,将对该电视剧的拍摄制作情况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备案公示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