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娱乐 新浪首页 > 影音娱乐 > >正文

广电总局:电视剧拍摄制作需月报备案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11:53 黑龙江日报

  记者 周婷玉

  国家广电总局近日印发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实行月报制,最后由广电总局统一汇总公示。

  办法要求,每月5日前,省级管理部门、中直单位制作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要
统一将核准的所辖制作机构上月所有拍摄制作剧目的备案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广电总局接收备案材料的专用电子信箱(gs@chinasarft.gov.cn)。各地的报备截止时间自行规定。

  办法同时指出,广电总局要按规定对拍摄制作剧目备案材料进行查验、核准,于每月5日申报截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影音娱乐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6264700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