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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的寻租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09:51 南方都市报

  门外文谈

  林经济专栏

  前段时间,武汉某高校做出决定,解聘一位与学生有恋爱关系的教师。这一学校内部的事务在网络和媒体上闲得沸沸扬扬,反对者高举恋爱自由的大旗,举出大名鼎鼎如鲁迅
和沈从文乃至杨振宁者,以例证师生恋的合理性以及其对中国文化的促进作用。

  可惜的是,我们并不处在“六亿神州尽鲁迅”的时代。即使鲁迅与许广平的恋爱,果真可歌可泣,放在当时的道德氛围里,也是“私德不修”的问题,而不具备冲破封建社会的枷锁、为中国文化添砖加瓦等等宏大的主题。

  恋爱固然可以自由,师生恋却需存疑。这其中的问题,其实和爱不爱无关,只和权力与身份有关。学校是一个小社会,必然存在着权力结构、上下等级制度,存在着利益的冲突与博弈,存在着身份的不平等、强者与弱者,存在着寻租的可能。

  所谓寻租,意指掌握了权力的人,通过行使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福利。简单地说,就是以权谋私。在大众的视野里,寻租是官员们的特权,体现在经济领域,就是索贿受贿等为人民大众深恶痛绝的行为;体现在性关系上,则是“性贿赂”等人民大众津津乐道的“谈资”。然而,官员们的以权谋私,只不过是寻租的一种特例,因为危害性大,被人民群众严防死守,宛如过街老鼠。而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寻租”隐藏在柴米油盐、花前月下,其中隐晦的权力关系,人们视而不见,反而明目张胆。

  在师生恋中,恋爱的双方,男老师(毫无疑问,在中国,从统计学上来说,“师生恋”中的老师可以明确为男老师)与女学生,并不是平等而且独立的两个个体,而是两个存在利益冲突的不平等个体,并且这种利益冲突是直接的、赤裸裸的。男老师的身份,并不仅仅是男性,他同时还是学校的一员,占有学校的资源,代表学校掌控着一定的权力。相对于女学生,男老师处于权力结构的上层,在一定程度上,他可以通过手中的权力,给予或者剥夺女学生的部分利益,以为自己谋取利益。师生恋之中,固然有可能存在着“爱”的成分,但权力与利益的存在,却是实实在在的,不容回避。

  法律上有回避制度,即使利益的交换没有发生,有关的人员也应该回避,以避免寻租发生的可能性。比如,法官要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冲突的人员的案件。在恋爱中同样如此。国外的很多大公司,都严禁上下级之间发生恋爱关系,其原因就在于此。如此来看,学校里禁止“师生恋”,是一种防患于未然,必要而且合理,并不是对个人行为的粗暴干涉。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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