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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本山赢官司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4月16日07:24 大众网-生活日报

  本报讯前天上午,曾广受关注的著名演员赵本山状告广州市花都某电子科技公司和广州市某音像制作公司索赔300万元一案,在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两公司赔赵本山7万元精神损失费。

  一审败诉本山不服

  2004年上半年,赵本山发现广州市花都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产品的广告彩页上印有他的大幅照片,还随产品赠送赵本山小品精选VCD碟片。而这些VCD是由广州市某音像制作有限公司制作、生产并提供的。于是,赵本山状告两家公司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并索赔300万元。

  花都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据此,法院驳回了赵本山的诉讼请求。赵本山不服该判决结果,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终审判赔7万

  广州中院经审理后,于前天作出终审判决,认可两公司构成对赵本山肖像使用权的侵害;但对于赵本山索赔300万元的请求,该院认为,这是他自称的“侵权行为发生后,与赵本山签署形象代言协议的深圳市中科诺数码科技公司不停地给赵本山电话指责他,给他造成了精神和名誉的影响”,但却没有提供足够的书面证据,依法不能支持。据此,广州中院认为赵本山索赔数额太高,酌情赔偿7万元精神损失比较合适,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李朝涛)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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