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学家、书法家周汝昌诉唐山一酒业有限公司在产品上擅自使用自己的书法作品,侵犯其著作权案4月25日在北京市二中院公开审理。周汝昌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100万元。本案当庭没有宣判。
周汝昌认为,被告在生产经营酒类产品的过程中,未经授权,将其1993年题写的一幅书法作品,作为公司产品的名称用于产品外包装及广告宣传中,并对书法作品进行了截取
性使用。周汝昌同时将购买到涉嫌侵权产品的一家饭庄作为第二被告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1万元人民币。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在3个问题上产生争议:用在被告产品包装和内置小册子上的题字是不是周汝昌的作品;周汝昌作品的字体究竟是什么样子;被告是否得到周汝昌授权使用其作品。
第一被告唐山某酒业有限公司代理人在答辩时认为,被告在包装及广告中使用的字迹不是周汝昌的原作,而是公司经过多次修订和面向社会征订确定而来。被告承认题字下署周汝昌的名字侵犯了周汝昌的姓名权,但认为姓名权不受著作权法调整,只受民法通则调整。而饭庄委托代理人表示,饭庄销售的白酒渠道合法,不应对是否侵害周汝昌著作权承担相应责任,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销售商品时需要对其上面的书法作品是否侵权负责。
被告的两位证人,即该酒业有限公司的两个前总经理出庭作证。
对于这样的说法,周汝昌的家属告诉记者,周汝昌年事已高,无法就此事当庭作证,但是周汝昌肯定不会同意被告的做法。由于鉴定笔迹的工作比较专业,本案审判长没有当庭宣判。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