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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叔”和“虾仔”,谁是他“爸妈”?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16:15 金羊网-羊城晚报

  这一经典漫画近日引发一场名誉官司,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经典漫画人物“乐叔”和“虾仔”著作权归属问题最近引发了一场官司,前天上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华佛尘的全部诉讼请求。

  日前,广州电视台退休人员华佛尘(笔名华尘)将原岭南美术出版社副总编、原《
周末》画报主编洪斯文以及广州某媒体告上了法庭。华佛尘称自己是美术作品“乐叔、虾仔、礷妹”的原创者,他认为洪斯文接受媒体采访时否认其对“乐叔”和“虾仔”享有的“著作权”,因此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洪斯文和该媒体的侵害,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0.1元。

  洪斯文则认为“乐叔”和“虾仔”是广州市多位漫画家和编文作者们的集体创作,他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包括广东著名漫画家、年过90的廖冰兄为此案特意亲笔书写的“《乐叔和虾仔》是集体创作”的字条。

  法院认为,原告华佛尘所著《乐叔、虾仔、礷妹》一书的著作权登记证发出时间是1999年5月25日,而《周末》画报出版的22期《乐叔和虾仔》漫画创作时间是1980年2月16日至1980年12月6日,故此证书不能证明上述22期《乐叔和虾仔》的漫画著作权人也是原告。

  法院认为,这22期《乐叔和虾仔》的著作权人至今尚未确定,但是确定《乐叔和虾仔》的著作权人并非此案审理范围,因此原告在这一基础上提出名誉权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乐叔和虾仔》问世后,被改编成电视剧等。华佛尘称,他从未从中受益。目前,他已把将该漫画拍成短剧的广州电视台告上法庭,该案不日开庭。(陈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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