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京召开发布会,为侵权官司喊冤
本报讯(记者卓伟)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美术家苏铜诉潘长江侵权纠纷一案。昨日,潘长江专门在北京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表示侵权与他本人无关。
据原告苏铜诉称,2005年10月,被告潘长江通过其弟弟潘长甬找到了原告,委托原
告为其题写“光腚娃娃”四个字,但未说明用途。今年春节前,原告播放潘长江的《男人40一枝花》这张专辑后,发现其中的《光腚娃娃》MV中,4次使用了他书写的“光腚娃娃”,但并未署名。而且该字在MV中第二次出现时,落款有“潘长江”字样。于是苏铜将潘长江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其与VCD光盘的制作、出版、发行方连带赔偿30万元。
针对此事,潘长江昨日在新闻发布会上阐述了自己的三点声明:一、此事已委托京都律师事务所的杨大民律师全权代理;二、自己不认识原告,也从来没有委托过弟弟潘长甬向原告要过字;三、“光腚娃娃”这4个字是否构成侵权和本人无关,在这首MV中,自己只是演唱者。
据潘长江的弟弟潘长甬介绍,他和苏铜的儿子是好朋友,潘长甬当初找到苏铜写了这几个字,并说明了字的用途是用于MV的签名。此外,潘长江的律师杨大民也表示,潘长江只是歌曲的演唱者,并不是制作人和出品方,所以他们会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原告更改诉讼主体。杨大民还表示:“如果诉讼主体搞错的话,那么事实上就已经对潘长江本人的名誉构成了损害。”对于潘长江方面的说法,苏铜则表示,自己确实是把字无偿赠送给了潘长甬,但这并不代表就可以侵犯作品的署名权。至于潘长江方面说光盘是“非卖品”,苏铜则说,该光盘已经在市场上可以买得到。而对于杨大民所说的要求原告更改诉讼主体问题,苏铜则认为,由于该光盘上写着“版权由长江工作室提供”,而潘长江正是该工作室的艺术总监,因此他的诉讼主体并没有搞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