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述张晓鹏(复旦大学教授)□采访本报记者张英
“本次两校改革的招生自主权有限,因为招生权实质上还是由政府“下放”而不是“回归”给高校。”
“自主招生”的概念,在我国1990年代前期就已提出来了,并由上海工业大学(现上
海大学的前身之一)率先实践。
当年上海工业大学的全部新生都是通过自主招生的方式入学的,学校在录取时主要参考了上海市中学会考成绩、该校加试成绩以及学生的综合特长等。当时上海准备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取消统一招生,可惜这一设想后来并未实现。
招生是人才培养的起点,招生是大学的最基本的一项自主权,合格的生源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所学校的办学水平。
有学者曾按自主程度的不同将世界各国高校的自主招生模式分为三大类型:
一是完全自主型,招生完全由高校自主决定,高教管理机构(包括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的职能团体)仅起监督作用。
二是半自主型。高等学校招生在自主权上有一定限制。一般说来,在这种模式下,首先失去的是高校规划权,即高校布局将受到较严格的控制,这方面的权力集中在教育管理部门;招生组织通常也会受到较大的限制,高校不能自主决定招生的时间,但在专业设置、招生考核命题及录取标准等方面,则享有较大的自主权。
我国目前53所高校实行的自主招生则属于统招前提下的自主型。高校自主招生以统一考试为前提,自主招生对象不仅要参加高校单独组织的考试,而且要参加全国的统一考试,高考成绩在决定考生是否录取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今年复旦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的“自主选拔录取”改革,从学校的本意和最初的宣传来看,都是要改变以往统一高考成绩决定录取的做法,但最终看来教育部并未松口,所以还是留了一个“尾巴”,已经被两校预录取的学生还得参加统一高考,且其成绩“原则上”还得在“一本线”上。其实,就算是教育部同意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可以不参加高考,还是表明本次两校改革的招生自主权有限,因为招生权实质上还是由政府“下放”而不是“回归”给高校。
直到目前,在某些人的意识中,包括自主招生在内的办学自主权并非高校固有的权利,而是政府给高校的授权,这种“下放”的权力政府随时可以收回。然而,高等学校无论是作为办学主体还是法人实体,都有其自身的目的性,自主是高校发展的内在需求。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根基于学术发展的要求,高等教育的历史表明了办学自主权是高校固有的权利。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现实也可以看到,基本上从属于计划经济的高考统招模式,已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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