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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电视剧立项后60个工作日内须开机拍摄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22:08 新华网

  新华社杭州5月27日电(记者 张乐)国家广电总局一项新出台的政策规定,对于已经予以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电视剧,应当在公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机拍摄。

  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司长李京盛称,此举将有效遏制过去电视剧拍摄制作过程中,一些制作机构“跑马圈地”、立项后迟迟不拍摄的不正常现象。

  李京盛司长27日在浙江横店举行的全国省级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培训会上说,广电总局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

  李京盛说,中国过去实行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在电视剧管理上起到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一些问题。“去年中国电视剧立项审批达50000多集,实际拍摄完成的仅10000多集。”立项的有效期长达两年,并且两年后,上报公司如果没有拍摄这部电视剧,可以再次上报这个题材,总局仍将予以优先考虑。为避免审批受限,一些制作公司在没有成熟剧本和构思的时候就抢报题材、跑马圈地,更有甚者,占住题材之后又转卖给别人从中牟利。

  他表示,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之后,对于已经备案公示的电视剧剧目,如果广电总局接到在60个工作日后仍未开机拍摄的举报后,将对该电视剧的拍摄制作情况进行调查。如果该剧的申报机构无法提供足以证明其开机的拍摄素材等证据,一经查实,不仅备案公示作废,同时广电总局还将取消申报机构对该剧的制作资质,并在网站上公布。

  另外,对于已公示的剧目,任何管理部门和创作机构及个人均可以在广电总局的政府网站上根据需要进行追踪、选购、合作、核实以及投诉,各制作机构可通过选题竞争、授权争议、司法诉讼等市场行为或司法手段解决题材撞车、重复拍摄等问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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