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先生来电咨询:我在某报刊登的致富信息中看到一则提供家庭制造豆浆设备的广告,写得很诱人,于是我于去年4月按照报上所载地址、账号将其要求的信息费和设备费用共2100元汇了出去,但至今杳无音讯。我感觉受到了广告欺诈,请问:我的经济损失应由谁来赔偿?
仲裁专家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一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的民事行为无效。刊登广告的单位在收到邮寄款后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提供技术和设备,这是明显的欺诈行为,侵犯了董先生的财产权利,董先生可以向该单位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单位返还邮购款,并且赔偿相应的损失。对于报社负何种责任,应区别对待。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刊播广告,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证明。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弄虚作假的广告不得刊登。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户或消费者蒙受损失,或有其他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报社按正当程序审查了广告客户的各种手续,则报社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报社未按规定对广告客户的各种手续进行必要审查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则报社和广告客户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董先生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长沙仲裁委员会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