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娱乐 新浪首页 > 影音娱乐 > >正文

李永翘起诉电视剧《张大千》出品人支付稿酬尾款获胜诉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6月17日10:58 今晚报

  新华社成都6月15日电(记者任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张大千》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大千研究首席专家李永翘教授诉请中国文艺音像出版社西部影视制作中心支付稿酬尾款的要求获法院支持。法院认定双方约定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合法有效,影视中心应按约定支付给李永翘尾款2万元及利息,驳回李永翘的其余诉请和影视中心反诉诉请。

  2003年6月,李永翘与影视中心签订合同约定,李永翘将其创作的电视连续剧《张大千》剧本的专有使用权授予影视中心,并按李永翘创作的剧本拍摄制作成30集电视连续剧,报酬标准是每集8千元,总计24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影视中心在认可剧本,无需李永翘修改时,应支付完剩下的剧本稿酬2万元(此稿酬尾数支付时间自李永翘交付全部剧本之日起30天内为限)。合同签订后,李永翘按约定交付了全部30集剧本,但在李永翘交付全部剧本后的30日内,影视中心却并未通知李永翘修改剧本,也未向其支付稿酬尾款2万元。

  之后,影视中心却将一份处理意见交李永翘的委托代理人,提出“全部退稿,不再采用李永翘的剧本,按原商定稿酬百分之三十支付”和“请李永翘以专家身份担任顾问、原著,退还稿酬百分之五十”两种意见。这两种意见未能与李永翘协商一致,影视中心拍摄电视连续剧《张大千》也未使用李永翘创作的剧本,而是另行花巨资找人重新编写剧本,因此为李永翘创作剧本稿酬问题发生纠纷。李永翘于2005年11月25日将影视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稿酬尾款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因诉讼而造成的损失1.5万余元。

  法院认为,李永翘与影视中心签订的“合同”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合同订立后,李永翘按约定交付了全部剧本,影视中心却至今尚欠李永翘稿酬尾款2万元。按合同约定,影视中心如果在收到全部剧本后30日内不通知李永翘修改剧本,就应当向李永翘支付稿酬尾款。但影视中心却在庭审中无足够证据证明其在收到全部剧本后30日内通知过李永翘修改剧本,故其应当向李永翘支付剧本尾款2万元,李永翘的这一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至于李永翘主张的影视中心违约应赔偿其损失1.5万余元却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完)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影音娱乐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6264700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