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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犯法,依法处理”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15:11 南方周末

  □本报记者石岩

  6月22日,记者就前后北岸拆迁一事采访了文博专家谢辰生。谢辰生从1949年开始在国家文物局工作,现任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文物局顾问,以84岁的高龄为文物保护四处奔走。

  谢辰生不仅是文物专家,也是文物法律法规专家。他曾主持起草了建国初期的一系列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采访中,记者问到政府部门以保护文物的名义把居住于私产中的居民“请出去”,由政府对文物进行修缮的做法是否合法时,谢老的音量陡然升高了几度:“我不让你把我请出去!你没有这个权力!”

  记者:您是常州人,以您对前后北岸的了解,如果对其进行修缮,应该秉承什么样的原则?

  谢辰生:常州在1980年代保护得比较完整,我们曾经极力地想把它推荐为国家级的历史文化名城。但是进入1990年代,他们拆得比较厉害。现在残余的是青果巷的一半,还有就是前后北岸。

  像前后北岸这样的街区是应该完整保存下来的,也就是说应该保存它的城市形态、街区原状,老房子都不应该拆。如果要修缮,也应该做到原汁原味,把原本是历史街区的地方变成商业步行街,那更是不允许的。

  记者:老房子如何界定?

  谢辰生:解放之后私搭乱建的不算,只要是民国以前的老房子都应该保留。至于里面人口太多,疏散人口是必要的。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属于私有财产的,应该尊重私人的产权———这是为了体现宪法精神特意写进去的。政府无权违反宪法,也无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市政府不行,省政府也不行。

  记者:如果政府让居民迁出的理由是对文物进行修缮呢?

  谢辰生:归个人所有的文物,个人有能力修缮并且愿意自己修缮的可以自行修缮;没有修缮能力的,国家应该协助修缮,但不能剥夺人家的所有权。

  记者:常州拆老房子的时候经常提出来的一个理由是“异地重建”。

  谢辰生:文物保护的头一条原则是真实,异地重建的“文物”是假古董,没有任何价值。除非与关系到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重大公益事业矛盾,“异地重建”一般是不允许的。

  记者:常州拆文物的另外一个理由是老房子“如果修旧如旧势必门前冷落车马稀”,所以,要把它翻新,要把文物修复变成掘金之旅。

  谢辰生:这是完全错误的。如果那样,老街就完全变了样子。听说了这件事情,我们坚决反对,包括亲临现场,写文章。说明这些事情不是无中生有。

  记者:现在国家有相关的法规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应该怎么保护吗?

  谢辰生:国家级的没有,讨厌就讨厌在这。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是对单个文物的保护,但现在你是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的前提是历史文化街区的存在——这个街区必须保存原来的肌理,胡同原来多宽就是多宽,房子是什么样就是什么样,不管其中每一个具体的建筑是不是文物保护单位。

  当然,文保单位的保护要求更严格,一点都不能动。而“保存风貌”是指建筑的基本结构和外貌必须保持原状,但可以进行内部

装修

  记者:如果一个历史文化名城不按照这种原则保护自己的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主管部门可以用什么手段制约它?

  谢辰生:历史文化街区的修缮方案和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方案应该报批,如果专家有意见,地方政府还是应该尊重专家意见。

  另外,2005年年底,国务院42号文件明确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如果因为不当拆除弄得面目全非,就要撤销它的称号并且追究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

  我和郑孝燮、罗哲文都是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委员会的成员,我们都有权对保护不当的城市提出弹劾。

  记者:有法庭记录为证,常州市文管会主任吕耀明在法庭上跟居民辩论的时候,说文物法保护的是文保单位,这种说法是准确的吗?

  谢辰生:这是绝对的谬论。文物保护法不是文物单位保护法,文物保护法保护所有的文物,文保单位只是文物的一种。

  记者:您多年为文物保护奔走,你觉得文物保护最大的阻力在哪?

  谢辰生:经济利益驱动。

  记者:最近国家文物局的局长单霁翔先生等官员发表了一系列讲话,针对的就是文物保护中的“法人犯法”。

  谢辰生:对。这是最近很突出的问题。因此最近国务院的42号文着重谈了这个问题,文物部门有权抵制不符合文物保护法规定的行为。也就是说各级行政机构的顶头上司给了文物部门这个权力,如果我给你这个权力你不抵制,就要追究你的责任。

  记者:您这么多年为文保奔波,对法人犯法有没有您自己的观察,或者说您认为的破解渠道?

  谢辰生:法人犯法,依法处理。(P1168543)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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