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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宁夏一商贸公司侵权案诉讼请求不成立 歌手孙楠一审败诉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08:47 大众网-大众日报

  新华社银川7月21日电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首例音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孙楠的诉讼请求。

  2005年10月19日,歌手孙楠委托代理人在石嘴山市夏里巴商贸有限公司(前身为石嘴山市夏里巴音像图书超市)购买VCD光盘一张,所开具的销售发票和售货信誉卡中,均注明购物名称为《孙楠专辑》光碟,数量为一盘,售价9元。2005年10月23日,原告孙楠委托其
诉讼代理人向石嘴山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并向该院提交了所诉侵权光盘《孙楠·忘不了你》VCD一盒,盒内装有两张盘芯,名称分别为“新歌速递”“金曲大放送”,其中“金曲大放送”盘芯标明出版发行单位为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复制单位系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原告以此请求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判令石嘴山市夏里巴商贸有限公司、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复制、销售该光盘,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合计3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提交的销售发票和售货信誉卡均载明购物名称为一盒两张,与销售发票和售货信誉卡所载名称、数量均不一致,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法院不予采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依照有关规定近日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并驳回孙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共计11494元由原告孙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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