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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郎告赢西域刀郎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10:10 沈阳网-沈阳晚报

  21日,北京市一中院日前对刀郎署名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飞乐影视、潘晓峰停止署名“刀郎”或“西域刀郎”,公开致歉,并共同赔偿罗林3万元。据罗林诉称,“刀郎”是其艺名,特指原告本人,具有人身专属性,故2004年6月,收录有歌手潘晓峰演唱歌曲的名为《西域刀郎———2004年寻找玛依拉》专辑发行,严重侵害了其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点评:“刀郎”之争告一段落,盼望刀郎尽早拿出他的新作。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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