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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合理使用”文艺版权作品再受关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08:4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注本报记者张楠  

  媒体广泛关注的中国教育电视台被诉侵权播放影片《冲出亚马逊》一案,近日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法院以中国教育电视台播放影片《冲出亚马逊》不属于合理使用为由,判决中国教育电视台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据了解,2001年4月,电影频道与八一电影制片厂共同投资855万元,拍摄影片《冲出亚马逊》。双方约定,该片国内外永久电视播映权及网络传播权归电影频道独家享有,根据协议,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享有该片的国内外电视播映权、网络传播权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收益权。2004年该片被列入100部爱国主义教育影视片推荐影片。

  2005年9月10日,未经电影频道节目中心许可,中国教育电视台在其一套节目的周末影片栏目播放了影片《冲出亚马逊》,播放过程中两次插播广告。

  据了解,电影频道与中国教育电视台的争议焦点是该片是否为“合理使用”。被告中国教育电视台称播映该片是执行有关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宣传任务,是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属于公益行为,不存在侵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与公益事业相冲突时,应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否则会影响教育职能的履行及文化的传播。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明德教授认为,“合理使用”条款在实践中不宜作扩大解释,更何况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在有些国家的著作权法中,对合理使用也都在使用方式、数量、篇幅、著作权载体、借助的工具以及用途等方面作出了严格限制。

  法院在审理本案后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为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之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是专指在学校课堂教学的面授教学,并不适用于函授、广播、电视教学。因此,中国教育电视台主张其播放行为系一种课堂之外的教育教学使用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其播放《冲出亚马逊》应当取得电影频道节目中心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同时,法院认为,影片《冲出亚马逊》确实属于有关部门推荐的爱国主义教育影片,但这并不表示任何播放被推荐影片的行为均是出于公益目的。就本案来说,中国教育电视台在播放该片的过程中插播了广告内容,其播放行为是带有商业目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律师则指出,当前公益性单位在执行公益职能时常遭遇尴尬。比如中宣部推荐的百部影片,版权集中在少数具有经营性质的单位手里,如要播映则需支付一定的版权许可使用费,这对身为非营利性机构的中国教育电视台来说是一重负。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对这种情况的做法是,对公益性作品由国家出资购买版权,然后交由相关机构执行公益职能时无偿使用。

  此案的判决,对一些电视台未经许可侵权播放他人影视作品的行为是一个警示,也对进一步完善新的法律疑案条文作出了有益的提示。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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