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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歉声明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18:44 新浪娱乐

  2004年8月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贺兰山音乐节”的网络协办单位在线直播了该音乐节。新浪网在进行网络直播后,未获得原告何勇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何勇所表演的《风铃》、《垃圾场》进行了现场表演复制,并制作成为视频录像在新浪网上播放。现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8189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373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新浪公司侵犯了原告何勇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为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8189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3733号民事判决书,新浪网诚恳向原告何勇致歉。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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