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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管理博客不需要专门法律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9:01 国际在线

  作者:袁晓明

  最近,《人民网》观点频道发表署名朽木的文明办网系列评论“如何不让博客成为‘疯人院’”。在该文中,朽木引用了女作家池莉的博客经历,池莉从兴致勃勃开博到半年后“她的这份兴致可以说是降到了冰点”,池莉开博从热到冷的原因就是因为当今的博客已经成了“疯人院”。

  朽木更进一步强调,“博客中发表评论的网友,不顾社会公德,不顾传播伦理,随心所欲,乃至肆无忌惮地口出狂言,口吐脏话,‘恶搞’不断,‘网骂’风行,污言秽语满天飞不以为耻,恶意攻击成气候反以为荣,还有的简直就成了捕风捉影、无中生有、造谣生事的‘垃圾场’、‘疯人院’。”因此,朽木大声疾呼:“当下,对博客管理刻不容缓!”“应加紧制定有关法律,以法管博,触犯了法律的,依法严惩。”

  以我的观察,虽然博客成为“垃圾场”、“疯人院”的说法有些夸张,但有许多博客内容的确值得注意。以8月10日的新浪博客为例,博客的头条里包括两条博客,一条是黎鸣的《方舟子先生,让我们自己来对决吧!》,另一条则是李银河的《人类在性规范上越宽松,社会就越和谐》。

  在黎鸣的那条对决的博客里,他要为“四色定理”与方舟子来一个自杀决斗,如果他所证明的“四色定理”不正确,他要抹脖子或上吊,如果他的证明是正确的,他的对手方舟子也要同样自杀,不管这场争论之中真理在哪一边,这明显是闹剧一场。李银河的“性越宽松社会越和谐”的博客则抛出另一个似乎是已经证明了的定理,可遗憾的是,中国就一个方舟子,可能他又正忙于打黎鸣“四色定理”的假,实在没有时间去与李银河较真,要李银河证明“性宽松就社会和谐”的定理。尽管方舟子没打李银河的假,但如今大多数人都说缩小贫富差距以建设

和谐社会,李银河却推出“性越宽松社会越和谐”的定理,那当然是值得挑战的了。

  但是,对于朽木为了“不让博客成为‘疯人院’”,便疾呼“应加紧制定有关法律,以法管博,触犯了法律的,依法严惩”,我觉得应该慎重考虑。我认为,在制定有关管制博客的法律前,首先应该考虑的是现有的法律包括宪法以及其他法律的应用。更重要的是,在考虑管制以前,应该首先考虑保护在博客上发言人的权利,因为宪法作为最高法律,保护公民的言论权利。当然,言论的权利并不能解除发言人的责任,因为权利与责任必须是共存的。其实,这些权利和责任都在已有的法律里有了保护和管制,需要的是按法律执行,并非需要就博客制订专门的法律来管辖公民网上发言的权利和责任。此外,虽然有法律保护和管制言论的权利和责任,但网站自身可以制订相应的规定,比如要求博客用户使用文明语言,并保留删去任何内容的权利,这并非是在以法律限制用户发表言论的权利,而是在与用户之间使用条款限制。

  在我看来,事实上,比“垃圾场”、“疯人院”更严重的,是如何保护好未成年人接触到成人网站和内容的问题。这不只是博客网站,而且包括互联网上的所有网站,需要制订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去年,曾经流行“网婚”,有网站向网民提供网络结婚的“场所”,结果有年纪仅为15岁的未成年人加入“网婚”的行列。我曾经撰文指出,中国的立法机构应该制订有关法律对成人网站进行管理,如“网婚”那样的网站,未成年人是不应该上的。

  不仅是“网婚”那样属于成年人的网站,其他许多网站提供的许多成年人内容也都不应该让未成年人阅读。这并非网络的特殊情况,包括中国的电影、电视也都没有分级制度,10岁的小孩也可以看成人才可以看的电影。在新浪博客网站上,我没有读到任何对未成年人有所限制和警告的字样,比如上面提到的李银河的大谈性事的博客,明显是不适合未成年人阅读,可13岁的小孩可以随意地上到李银河的博客去提前接受“人类在性规范上越宽松,社会就越和谐”的教育,而黎鸣要与方舟子的决斗也应该是太有“暴力”的成分,不适合未成年人阅读和学习。更不用说那些非常裸露的照片,未成年人是不应该观看的。

  美国的成年人网站除了在网站首页有警告外,并且,大多要求以

信用卡注册验证年龄。此外,许多家长都在电脑上装有特殊的软件拦阻成人网站。美国人的理念是,自由意志是成年人的权利,也给予他们要承担的责任,而未成年人却没有成年人所拥有的自由意志。去年,美国最著名的成人广播脱口秀主持人霍华德·斯登不得不从普通的广播频道搬家到卫星广播电台,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斯登的嘴太“脏”,不适合未成年人收听,美国政府对斯登罚了款,但并没有封住斯登的“脏”嘴,斯登仍然有他发言的权利,结果是斯登自己搬家到卫星电台,继续他的成人节目,但在听众的范围上却受到了限制。

  因此,对于中国的博客网站以及其他网站,更需要增加的法律管制应该是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这也不只是针对博客而言,其实是一个更广泛的范围。至于博客网站今后的发展方向,则需要博客网站与博客用户共同打造。

  来源:东方早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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