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旗下俩公司“同室操戈” 《滴血纹身》抄袭《梅花档案》事实成立 赔50万元
首例“克隆剧”案推动立法
律师认为 首例电视剧抄袭案的判决具有独创性和勇气 对于规范市场有警示作用
本报讯(记者 钟华)国内首例“克隆剧”案的正式判决,在法律界人士看来是推动了相关立法。
记者昨日从北京一中院获悉,国内首例电视剧剽窃案在本月17日作出宣判,电视剧《滴血纹身》(又名《凤凰迷影》,简称《滴》剧)抄袭电视剧《梅花档案》(简称《梅》剧)成立。
去年这起电视剧“克隆”案曾在影视界引起轩然大波,先于《滴》剧播出的《梅》剧制作方根据观众的投诉,将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等四家《滴》剧的投资方告上法庭。经过长达一年多的审判,终于有了一个结果。
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宣判结果是: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停止播放、传播、复制、发行电视连续剧《滴血纹身》。
另外,还要求被告四家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北京茂志广告有限公司、银都机构有限公司、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神龙影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记者还注意到,原告投资方之一的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投资方之一的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均属于央视旗下的两个影视剧制作公司,像这种“同室操戈”的情况在影视业也极为罕见。新闻延伸
该案将推动相关法律条款出台
本报讯(记者 钟华)今天上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的陈枝辉律师就此案接受采访时认为,国内这起首例电视剧抄袭案的判决具有独创性和勇气。
“在我国司法界,像电视剧抄袭案的审理以前没有过,而且也没有对应的法律依据和法条,只能根据著作权的相关法规来认定侵权。”陈律师表示,本例抄袭案的判决结果虽然是从其他法条中引申出来的,但将推动我国影视剧相应立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市场有警示作用。
事件回放
北京台去年收视冠军遭“克隆”
《梅花档案》作为北京台2005年的开年大戏播出,并以13.7%的收视率获得北京台全年收视冠军。
后来该剧制作方发现,在这之后播出的24集电视剧《滴血纹身》(又名《凤凰迷影》)多处使用《梅花档案》中的独创性内容或相似剧情,因此将《滴》剧投资方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