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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动用的不是军队,而是法律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9月10日01:12 燕赵都市报

  ----何勤华教授在山东师范大学的讲演(节选)

  东京审判,是对传统国际法原理的继承与发展,也是确立现代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基本原则的一次重要实践,为20世纪下半叶对国际战争罪犯的审判提供了充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在现代国际法学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首先,东京审判确立了现代战争犯罪的新概念。1625年,格老秀斯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指出,对于违反国际法的犯人,捕获者或审判者有权处其死刑。但是,一直到二次大战前,战争犯罪的概念仅局限于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的行为,如杀人、放火、奸淫、虐俘、残害平民等。东京审判(包括之前的纽伦堡审判)将战争犯罪的概念予以扩展,增设了破坏和平罪与违反人道罪。并通过审判实践,对这两种犯罪予以法理上的阐明。

  东京审判确立的第二项新的战争罪是破坏和平罪,对于此项罪名,在法庭审理中曾有过激烈争论。被告方以两个质疑试图否定法庭的管辖权:一、被告们参与战争时,侵略战争是否已被定为犯罪?如果当时不定为犯罪,那么即使到了现在(审判时)定为犯罪,被告也是无罪的,因为“法律不能溯及既往”;二、纵使当时已定为犯罪,参与其事的个人是否也应该负责?

  东京审判强调,上述两项质疑,早在纽伦堡审判时即已解决,其法理依据为:侵略战争早已在国际法上被公认为是犯罪,而且是“最大的国际性罪行”,这已由一系列国际公约所证明。东京审判指出,纽伦堡审判在法理上是充分的,它没有创设而只是以实践行为适时地宣布了侵略战争是犯罪这一项国际法原则。

  至于个人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法庭上被告以及西方某些国际法学者(包括东京审判的个别法官)提出了四个否定理由:一、侵略战争是一种“国家行为”,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行使或表现,对其负责的应该是国家而不应该是个人;二、侵略战争是国际法上的犯罪,国际法是以国家而不是以个人为主体,个人在国际法上是没有责任的;三、国际法对于违反它的规定的国家有制裁,但对于违反它的个人因没有规定制裁方法而无从着手处罚;四、按照刑法原理,犯罪必须有犯罪者的“犯罪意思”,个人参加战争时是不可能有犯罪的意思的。

  东京审判指出,关于第一项理由,由于国际法对国家和个人同时规定了义务,因此,对于破坏国际法的个人进行处罚是有法理根据的。法庭强调说个人应对侵略战争负责,并不等于国家可以免除责任。但由于现代国际法对国家责任更强调的是民事赔偿,而加重民事赔偿又会增加各侵略国人民的负担,故强调对野心家和好战者个人的刑事责任,将是现代国际法发展的趋势。

  第二和第三项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国际法对处罚个人早已有了制裁方法,其实践事例也是举不胜举,从对海盗和贩卖人口的惩罚,到一系列国际公约,这个问题是早已解决了的。

  对于第四项理由即犯罪的意思问题,东京法庭的判决书明确指出,第一,人人有知晓和遵守一切现行法(包括国际法)的义务;第二,被告们在从事侵略的时候,纵使不能精确地了解侵略在国际法上是何等严重的罪行,但是以他们的知识和地位来说,他们决不会不知道破坏条约、攻击邻国的行为是错误和有罪的。因此,不能说他们没有“犯罪意思”。

  其次,东京审判确立了各项战争犯罪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一、追究犯罪者个人的刑事责任原则;二、官职地位(官方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原则。三、长官命令不免除个人责任。

  梅汝璈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中阐述道:两个法庭之所以采取这一立场,法理的根据在于一个人只应该服从合法的命令,而不应该服从违法的、犯罪的命令。因为如果不这样来认识问题的话,而只是把责任向发布命令的上级长官推,推到最后,将只有国家元首一个人或高级首长几个人对某些战争罪行负责了。这对于战争法的有效实施会有极大损害。

  东京审判,尽管留有种种遗憾,但却是与反德、意、日的侵略战争一样,是对这股邪恶势力的清算,而且是比战争本身更为深入的清算———因为它动用的不是军队,而是法律;它不仅仅着眼于当事人本身,更昭示着一代又一代的后人。(何勤华,华东政法学院院长。原题为《东京审判的里程碑意义》)

  ●法官梅汝璈

  1904年生于江西南昌,1924年从北京清华学校毕业后赴美

留学,获得斯坦福大学文学学士及芝加哥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军事法庭的11名法官中,一些人主张对战犯从宽处理,梅汝璈用充分的证据证实了日军的暴行,主张对日军首恶必须处以死刑,结果以6票对5票的微弱优势,把

南京大屠杀的罪魁祸首土肥原贤二等7个日本主要战犯送上了绞刑架。

  新中国成立后,梅汝璈担任外交部法律顾问。1973年,梅先生去世。

  ●检察官向哲浚

  东京大审判起诉书中国部分的撰写人。

  生于1896年,少年时留学美国,获华盛顿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后回国效力。1946年2月7日,向哲浚一到东京,立刻向国际检察处递交了中国政府认定的11人战犯名单,之后,向哲浚和秘书频繁回国,前往过去的敌占区和遭受过侵略迫害的难民中寻找人证与物证。

  回国后的向哲浚就职于上海财经学院,1978年在上海去世。

  ●检察官顾问倪征燠

  1906年生于江苏,先在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读法律专业,又留学美国斯坦福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回国后在大学教授法律课程,兼做律师。此时正值东京国际法庭审判日本战犯,中方因为证据不足,难以使土肥原、板垣等战犯伏法而处于紧急关头。深谙英美法律的倪征燠临危受命,出任中国检察官首席顾问,用他丰富的学识和高超的辩论技巧对侵华主要战犯提出了有力的控诉。

  新中国成立后,他调到外交部条约法律司任法律顾问。1984年被选为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官,成为新中国第一位享受到国际司法界最高荣誉的国际法官。2003年9月在北京病逝。

  ■回眸

  东京审判罪状

  1946年5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宣布的日本战争罪犯自1928年1月1日至1946年9月2日,共犯有55条罪状:

  甲类:破坏和平罪

  第一项:参与共同计划或阴谋的拟定或执行,该共同计划或阴谋的目的在于为日本建立对东亚、太平洋、印度洋,以及位于该地区内,或与其接壤的各国和各岛屿的军事、海运、政治和经济的霸权,为达此目的,日本单独或与其它抱同样目的的国家一道,准备对任何反对此目的的国家进行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及保证的战争。第二项:阴谋侵占满洲。第三项:阴谋在中国其余部分建立日本的军事、政治和经济霸权。

  .……

  乙类:杀人罪

  第三十九项:1941年12月7日未经宣战进袭美国珍珠港,杀害海军上将季德及约四千名美国军人和平民。第四十五项:1937年12月12日在南京组织大规模的杀人与奸淫劫掠。第四十六项:1938年10月21日在广州组织大规模的杀人与奸淫劫掠。

  ……

  丙类:战争犯罪和违反人道罪

  第五十三项:惨无人道地虐待敌国战俘和被俘平民。

  审判

  东京审判历时两年半之久,开庭818次,法庭记录48,000余页。出庭证人达419名,书面作证有779人,受理证据4,300余件,判决书长达1,213页。是世界历史上规模空前,历时最久的一次国际战争罪犯审判。

  1948年11月12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作出如下判决:

  一、判决东条英机,板垣征四郎,广田弘毅,松井石根,土肥原贤二,木村兵太郎,武藤章七名罪犯绞刑,并于12月22日夜间在东京巢鸭监狱执行。

  二、判处荒木贞夫、桥本欣五郎、火田俊六、平沼雅一郎、星野直树、贺屋兴宣、木户幸一、小矶国昭、南次郎、冈敬纯、大岛浩、佐腾贤了、岛田繁太郎、白岛敏天、铃木敬一、梅津美治郎十六名罪犯无期徒刑。

  三、判处东乡茂德二十年徒刑。重光葵七年徒刑。

  东京审判中,盟国并没有以战胜国的姿态对战争罪犯以主观、武断的判决,而是以国际法为根据,在大量的人证、物证的基础上,在给予战犯以充分的自我辩护的基础上而作出的公正法律判决。

  然而东京审判由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东西方冷战的历史,使得审判虎头蛇尾,留下了许多隐患。如没有追究日本天皇的战争责任,从而造成日本一些政治势力和民众长期拒绝对战争进行深刻反省和忏悔。(本报综合)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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