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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桂状告赵养科终审败诉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02:14 三秦都市报

  本报渭南讯 (记者 李红)华山东山门外石刻书法作品“华山”二字署名权昨日作出终审判决:因证据不足,茹桂状告赵养科署名权侵权的诉讼请求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二审主要围绕华山东山门外刻在石头上的“华山”二字究竟是谁书写的展开。对于赵养科提供的笔迹鉴定结论为“华山”二字为他本人所书写的证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省检察院的笔迹鉴定所取检材没有茹桂、赵养科1998年的作品,以一审期间二人所
写的“华山”二字以及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墨迹与石刻上的字进行比对,其科学性值得考虑。茹桂提供的能够证明“华山”二字是自己所写的惟一证据即是该鉴定,用这一孤证尚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同时认为,“华山”二字是赵养科1993年向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提供的作品。1994年,华山管理局《华山导游图》提取“华山”二字,摹刻于华山东山门外的石头上。2002年7月,赵养科与陕西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达成协议,华山东山门外的石刻“华山”二字署上赵养科的姓名。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茹桂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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