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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 O K开收版权费京沪穗先行试点每包房每天12元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03:19 沈阳网-沈阳晚报

  国家版权局近日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上报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进行公告。按照这一标准,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 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目前相关收费活动只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开展试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

  公告指出,在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没有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筹备组不得开展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为保障音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已经委托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管理的权利,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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