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耕身11月21日《南方都市报》
两则有关广州行业协会的新闻引人瞩目。一是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表示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二是随着广州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政策的实施,广州自行车业协会呼吁将实施一周后的禁止电动自行车政策“改禁为限”。
通过行业协会这种组织形式发出其所代表的利益团体的声音,以影响公共决策,维护团体利益,这是公民社会的基本模式。一个发达的公民社会必须有政府、行业组织与民众三方的良性互动。广州市行业协会能够摆脱“二政府”的尴尬,积极维权,这是令人赞许的,但不容忽视的是,在整个利益博弈中,行业协会仅仅成为了一个对抗者与申诉者的角色。
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公开声明不接受国家版权局的收费标准,这显然是利益博弈中的一种对抗,而就一个法治社会的基本规则而言,对抗已颁行的政策,一般是不宜提倡的。而广东省自行车协会是在广州正式“禁电”一周之后才召开会议,目的是“希望引起决策部门重视,会后有关的意见书将由专人送至全国人大”。这就仅仅是一种申诉了。不论是对抗还是申诉,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变已经既行的政策与法令?很难预测。
如果在政策制订之时,行业协会已经充分表达了本利益团体的诉求,显然不会出现这样一种现状。
行业协会如果仅成为一名对抗者或申诉者,无疑是令人遗憾的。在利益格局中,有着自身利益的公共部门如何摆正自身位置,如何为利益博弈提供制度安排,如何保障利益博弈相对公正地进行,如何解决利益博弈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矛盾与冲突,已然成为一个已经到来的利益时代的最大考量与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