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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住宅区内文化部出台《意见》进一步明确细化《管理条例》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08:28 东方网-文汇报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就文化部近日出台的《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有关负责人26日接受采访时表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如娱乐场所能否设在居民住宅区周围,申请设立娱乐场所是否一定要听证,新设立的娱乐场所的营业面积有没有最低标准等。为解决这些问题,加强娱乐场所监管,《意见》将《条例》进一步明确细化。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意见》再次明确了有关娱乐场所设立的规定: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意见》规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娱乐场所的不同类型分别制定营业面积最低标准及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但不得低于全国最低标准。

  新设娱乐场所须听证。《意见》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受理娱乐场所设立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公示,通知申请设立的娱乐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附近的学校、

医院、机关、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利害关系人派人参加听证,并向社会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积极受理有关人员报名参加听证。对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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