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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工作者:弄清道理,补补“法”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16:27 今晚报

  新华社北京11月28日专电据《中国新闻出版报》报道,针对近期一些地方娱乐业协会对卡拉OK版权收费问题的种种质疑和争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代理部主任张洪波认为,应该弄明白几个道理,并且要“补习”一下著作权法。

  道理1:卡拉OK交纳版权使用费——著作权法的规定!

  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必须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并交纳版权使用费,“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除外。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公开拒绝交纳卡拉OK版权使用费,是违反著作权法的。这些年歌厅免费的午餐吃惯了,所以一提到交纳版权使用费,肯定心慌、着急。

  道理2:收费主体是权利人或权利人组织!

  K厅使用版权作品,包括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等,涉及作品的词作者、曲作者、表演者、音乐电视制作者——邻接权人等。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既可以自己行使权利,也可以委托他人行使。因此,权利人自己收取,或者授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或者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向K厅经营者收取版权使用费,完全合法,无可指摘。

  道理3:媒体报道要客观公正!

  最近几天的媒体非常关注这个事件,做些客观报道,属于媒体职责所在,本无可厚非。但是,很多媒体的报道不调查原委,不了解法律规定,就发表或者诱导专家发表不切实际的言论,作了一些不合时宜和不合事实的报道,偏离了媒体舆论引导的正确方向,给公众尤其不懂法的人造成很大的误导,有悖于我们的主流意识形态要求。仅举一例:22日京城某晚报第二版“晚餐

漫画”栏目,上面一幅漫画:左边二人手拿“声明”,面前是深渊;深渊上吊桥被对面城堡里的二人拉起。城堡上悬横幅:“征求意见座谈会”,此二人口称:“凡是意见跟咱们不一致的,都不许放进来!”漫画下面简短的报道之后,所配发的评论却值得人深思。为防止产生异议,现实录如下:

  版权局,咱在法庭上见

  此番诸多文化娱乐业协会公开对卡拉OK版权使用费说“不”,可算是收费者与缴费者的一次正面交锋。匪夷所思的是,交锋尚未开始,收费标准却已在此前公布——所以,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显然不是权利博弈的结果,而是公权专断的结果。

  卡拉OK经营者当然有义务向著作权人缴纳版权费,但是如果这个标准是单方制定的,另一方就有了拒绝执行的权利。如果两者达不成契约,出路只有一个:在法庭上见。

  看了漫画和评论,读者似乎感觉作者很有激情,很有正义感,说出了大家的心声。实则不然。首先,作者没有搞清楚这其中的法律关系。国家版权局在卡拉OK版权费的标准上,职责只有一条:按照《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公告程序。他搞混了收费主体,版权局不是收费主体。

  其次,卡拉OK版权费已经权利人或权利人组织与卡拉OK经营者讨论、协商很久,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是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组织权利人代表大会制定版权费标准的。国家版权局不是制定该标准的主体,何谈“公权专断”?既然版权局不是主体,何谈“法庭上见”?再次,“缴费”与“交费”不可混同。一般情况下,政府部门要求公民法人“缴纳”税费,是行使公权力,体现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其他人、组织之间应该使用“交纳”,体现市场经济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道理4:娱乐业协会的意见必须采纳?

  据了解,中国音像协会在筹备成立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过程中,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组织权利人代表大会制定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的程序,完全符合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版权局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上报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召开由权利人、卡拉OK厅、娱乐业协会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符合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试想想,如果你认为电影院的票价过高,以制定电影票价标准时未采纳你或你的行业协会的意见为由,到电影院白看电影会是怎样的结果?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以提出的意见未被采纳为由,就拒绝承认公告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拒绝交纳版权费,显然理由不成立。

  道理5:版权使用费属于版权部门归口管理

  很多媒体,甚至政府官员认为,卡拉OK收取版权使用费应该是文化部门的事情。这是认识上的错误。版权部门和文化部门都是政府管理部门,但是在卡拉OK歌厅的管理上,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我们应清楚一点,那就是卡拉OK版权使用费属于版权部门的事情,与其他部门无关。在此,提醒大家注意:为了市场经济秩序,为了公平竞争,为了权利人利益,为了广大消费者,任何人都必须秉公执法、依法行事。

  卡拉OK版权使用费风波引人关注,一方面说明权利人、使用者和公众在关注版权,人们的版权意识在提高;另一方面也暴露了许多问题:政府部门如何管理“到位”,不“越位”,不“缺位”,如何平衡权利人和经营者的利益,如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权利人组织如何依法维护会员的权利;媒体如何发挥导向作用,远离“八卦”新闻;行业协会如何遵纪守法。这一系列的“如何”,今后将颇值得人深思。(完)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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