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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爱大米》一歌多卖 杨臣刚又被认定“不诚信”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01:35 北京娱乐信报

  因为《老鼠爱大米》“一歌多卖”,所以法院驳回飞乐诉求 杨臣刚又被认定“不诚信”

  《老鼠爱大米》版权到底属于谁?记者昨天从朝阳法院获悉,由于歌手杨臣刚多次将这首歌曲著作权卖给多人,造成版权混乱,法院在审理飞乐公司诉被告北京全天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时,认定杨臣刚对《老鼠爱大米》一歌词曲著作权转让的多次意
思表示不一致,存在不确定性,故因不诚信而判决驳回广东飞乐的全部诉求。

  其实原告飞乐公司是杨臣刚的签约公司。而杨臣刚这次则是第二次被本市法院认定其证言不可信。

  飞乐公司索赔百万元

  此案中,飞乐公司状告全天通公司擅自在湖南、黑龙江、河北、天津移动通信公司开展的无线增值彩铃业务中使用了该歌曲,侵犯了他们对该歌曲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因此起诉要求全天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全天通公司则认为,他们的使用是取得了北京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合法授权,所以并不侵权。

  《老鼠爱大米》“一歌多卖”

  法院审查后发现,杨臣刚对《老鼠爱大米》不是“一女二嫁”,而是四嫁甚至五嫁,由此导致版权混乱现象。

  2001年杨臣刚创作了《老鼠爱大米》一歌的词曲。杨臣刚确实于2004年10月将该歌曲版权转让给飞乐公司。但杨臣刚在2005年2月1日向法院出具的声明中称,他还曾于2002年11月以2000元将《这样爱你》(《老鼠爱大米》原名)词曲版权转让给田传均;2003年3月1日又将该歌曲词曲版权无偿转让给王虎。

  而在广州出版社出版的《杨臣刚“老鼠爱大米”纪实》中刊登的杨臣刚《道歉信》中,杨臣刚除了承认上述转让外,还称“曾在2004年6月以2000元的价钱卖给武汉歌手誓言;2004年9月又以8000元的价钱卖给飞乐唱片的歌手香香,造成了版权上的混乱。”

  2005年9月29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人肖飞与被申请人杨臣刚之间的版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该案件中,杨臣刚又认可曾于2001年12月23日与肖飞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将《老鼠爱大米》一歌的词曲著作财产权转让给肖飞。2006年1月6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决,将该歌曲的词曲著作财产权裁决归肖飞所有。同年1月27日,飞乐公司同肖飞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肖飞以100万元税后价将《老鼠爱大米》一歌的词曲著作财产权转让给飞乐公司。

  法院不支持飞乐公司诉求

  法院判决称:“从杨臣刚的声明、转让行为,以及两者之间的不一致性、意思表示的不确定来看,使得法院对杨臣刚所承诺的转让的意思表示产生不信任,从而无法判断杨臣刚就《老鼠爱大米》一歌所授权利的有效性。”为此,法院认为,飞乐公司依据杨臣刚对肖飞的授权而从肖飞处取得的权利,无法确认该权利的有效性。因此对飞乐公司依上述权利主张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

  杨臣刚曾被认定“证言可信度较低”

  2004年12月,同是从杨臣刚手中取得《老鼠爱大米》版权的王虎,看到有广东飞乐公司出版该歌曲后,就以北京太格公司名义,将飞乐告上法庭。去年年底,海淀法院对此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太格手中的合同是杨臣刚最早签下的,因此判决北京太格胜诉。不过法院在判决书中写明,杨臣刚最先声明称未将歌曲转给王虎(还称如有伪证愿承担法律责任),后又承认其与王虎签过合同;再考虑到杨臣刚的多次转让行为,法院认定“杨臣刚证言的可信度较低”,并使法院对其所说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此案终审时,市一中院依据飞乐公司提交的新证据——武汉仲裁委的裁决书反映肖飞在2001年12月就与杨臣刚签订了版权转让合同且取得版权,裁定驳回北京太格的诉讼请求,飞乐公司反败为胜。

  信报记者郭志霞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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