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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国有文物作为企业资产进行经营属违法行为文物景点对企业经营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07:55 东方网-文汇报

  最近刚刚施行的《长城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将长城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这表明,在文物保护与市场开发的关系方面,应该采取由国家主导的方式,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从而再次为近年来议论不断的企业是否能够经营文物景点的话题下了一个明确的结论。

  企业“瞄”上文物景点

  企业对文物景点的兴趣早在上个世纪末就开始了。1997年,金山岭长城的管理权被河北滦平县政府转让给了一家农业公司;1999年,曲阜孔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取代曲阜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对“三孔”等景点进行管理和经营;北京段的八达岭长城和司马台长城,也是在公司经营了数年后,直到去年才重新归属政府管理。

  企业“瞄”上文物景点,大多在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之前。《文物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第24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第68条规定: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根据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相关执法机构一直在和文物景点经营企业交涉,希望陆续将经营权收归政府。但也有一些企业法律意识淡漠,依旧热衷参与对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比如,去年6月,河南省某景区意欲购买二七纪念塔;再如,北京一家民营企业近年来在新疆塔里木盆地圈了大片景区进行开发经营,其中包括7处国家级重点保护文物。

  国家文物局副局长董保华认为,目前,许多地方的法制观念、文物保护观念淡薄。2006年度国家文物局的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是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行为,特别是将国有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伤害”文物时有发生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企业对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以后,出现了很多因管理不善,文物被烧被毁的事件。政府管理文物和政府指定的事业单位管理文物,其出发点是保护文物、管理文物,这与企业纯粹的盈利目的是不一样的。”

  企业因文物保护观念淡薄,“伤害”文物的例子近年来时有发生:2000年12月中旬,曲阜孔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对孔府、孔庙、孔林进行全面卫生大扫除的过程中,对文物用水管从上至下直接喷冲,或以其他工具直接擦拭,致使“三孔”古建筑彩绘大面积模糊不清,碑亭中有些石碑的鱼脚和碑文也被冲掉,孔子像遭冲坏;前年7月30日,长城金山岭段的城墙上开了一个大规模的“锐舞派对”,大批热衷于此的中外青年在长城上伴着电子音乐狂歌劲舞,并大量饮酒,直到早上6时许才尽兴而归。他们在长城内留下一地垃圾酒瓶,空气中弥漫着呕吐物及尿液的气味。中国长城协会秘书长董耀会将这一不严肃的经营活动看作是对长城形象极大的破坏以及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亵渎。

  古建专家罗哲文指出:“文物凝固的是历史,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而企业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不可能赔本做买卖。如果企业获得了对国有文物的经营权,受利益的驱动,会提高门票价格。这样,不仅会加重普通百姓的旅游成本,还可能给文物带来伤害,而这种伤害一旦形成,将永远无法弥补。”

  应以国家保护为主

  在《长城保护条例》出台前夕,北京市文物局在八达岭长城上召开大会,提出八项保护长城具体举措。北京市文物局明确,将长城保护资金纳入地方政府预算,已经开放长城的所得收入必须有一部分用于长城的保护。

  长城的保护自此进入严格的政府规划。单霁翔指出:国家保护,在文物保护过程中是绝对的主角,但同时我们也要发动方方面面的社会力量,来参与对文物的共同保护。

  他指出,虽然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能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但这并不等于我们不能借鉴某些市场化的手段,不等于政府和指定事业单位在对文物管理过程中不能盈利。可以探索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方式,鼓励吸引各种资金、包括外资来参与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

  本报驻京记者江胜信

  (本报北京1月3日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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