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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文化项目应享受同等政策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8日16:56  新华网

  新华网深圳5月18日专电(记者车晓蕙、王传真)文化部部长助理丁伟5月18日在深圳举办的第三届文博会上提出,应进一步完善保障公益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文化项目,应给予与国有单位相同的政策优惠。

  丁伟在文博会主论坛“文化发展战略论坛”上指出,扶植公益文化事业,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责任所在。十六大以来,我国在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实施了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一些基础工程,公共文化服务有所改善。但从总体上看,政府对文化投入的增长幅度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用经济杠杆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政策还不完善,进一步完善保障公益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势在必行。

  他认为,应切实加大投入,包括财政的投入和通过政策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要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向农村和基层倾斜。进一步完善社会捐赠和赞助公益文化事业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对公益

性文化事业单位及艺术院团捐赠。

  其次,改革财政投入方式,健全资金监管制度,提高投入效益,保障所投入的资金用于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明确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功能定位,制定公共文化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以群众满意度为重要标准的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考评机制。

  另外,应进一步完善公益文化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进口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专用设备,体现民族特色和代表国家水准的艺术院团进口演出器材和设备等,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和

增值税;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文化项目,在融资、用地、税费等方面给予与国有单位相同的政策优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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