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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定没有侵害名誉权 张钰状告媒体昨被驳回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6日17:17 新民晚报
本报讯 因媒体写“和幕后老板谈妥百万合约,张钰性爱录像带怀疑作假”,张钰以名誉权受到侵犯为由,将购物导报社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昨天,北京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该报道没有侵害张钰的名誉权,因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张钰的代理人替她领取了判决书,她本人没有到场。 2006年12月3日,购物导报社在其发行的报纸《购物导报·完全娱乐》周刊第10版,以“和幕后老板谈妥百万合约,张钰性爱录像带怀疑作假”为标题,报道张钰被聘为mimi007网络传媒公司网站专栏作者一事。 张钰认为,购物导报社的这篇报道严重歪曲事实真相,混淆视听,将与她被聘为专栏作者无关的事实强行拼凑在一起进行报道,同时报道她被聘为专栏作者一事时也严重失实。于是她将该报社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10万元。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购物导报社的涉案报道,虽与事实略有出入,但基本事实真实存在。该报道中存在的出入,并不能造成社会对张钰的评价降低,报道中没有损害张钰人格的内容,因此也就不能认定侵害了张钰的名誉权。 (闻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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